宣告死亡的條件
宣告死亡的條件一、宣告死亡的條件是什么
1、宣告死亡的條件,具體如下: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
(3)只有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二、宣告死亡的程序是什么
宣告死亡的程恤,具體如下:
1、申請和受理,宣告公民死亡,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2、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3、判決,在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間,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終結案件的審理。
公告期間屆滿,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現,宣告死亡的事實得到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宣告該公民死亡的判決。
民法典規定宣告死亡的條件
法律主觀:
宣告失蹤和死亡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制度。一、民法典總則對宣告失蹤和死亡的條件做了什么規定1、宣告失蹤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計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2、宣告死亡的條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1)下落不明滿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確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二、什么時候可以申請撤銷失蹤宣告和死亡宣告1、失蹤宣告的撤銷: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請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2、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三、死亡宣告撤銷后財產如何處理1、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3、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宣告死亡的規定
民法典規定,若人因災難等意外失蹤,經過一定時間未能查明下落,或者一方長期與另一方失去聯系,可以宣告死亡。死亡宣告書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審查核準,依法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個人因災難、意外或其他原因失蹤,并經過一定時間不能查明下落時,其家屬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此人死亡,以保護當事人權益。根據具體情況,法院會根據相關證據進行審查,確定是否達到宣告死亡的條件。若法律程序符合要求,則法院會出具死亡宣告書,并宣告此人已死亡。宣告書需要被提交給戶籍所在地或者最后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備案,也需要提交給相關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值得注意的是,宣告死亡并不意味著失蹤人員真正死亡,而是為了解決當事人的權益問題。如果失蹤人員后來又被找到,宣告死亡的效力會被撤銷。
如何確定失蹤時間? 在申請宣告死亡時,需要提供失蹤人員的相關情況和失蹤時間(或最后聯系時間)。根據民法典規定,若人為非正常原因失蹤,則需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之一:(1)已經失蹤三年以上,或者失蹤不滿三年但是無法找到下落;(2)失蹤時間不滿三年,但是已經三年沒有和家屬或利害關系人聯系。如果是因自然災害導致失蹤,則時間要求為一年以上。當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失蹤時間。
失蹤人員宣告死亡是為了解決當事人權益問題,需要保護合法權益方的利益。在申請宣告死亡時,當事人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失蹤時間和失蹤原因等細節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條 若個人因災難、意外或者其他原因失蹤,并經過一定時間不能查明下落的,其家屬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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