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檢察機關對于上述第4、5種情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需要特別強調的是:
1、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因為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都是自訴案件,不存在緊急情況;
2、檢察院有決定拘留的權力,但應當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拘留的程序
1、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持證);
2、執行拘留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3、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4、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頃迅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5、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6、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由檢察長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拘留的期限
(一)拘留期限的計算方法
拘留的時間=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時間。
(二)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
1、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1至4日;
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上述3種情況是說,公安機關在拘留后的第3天或者第7天或者第30天,必須提起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三)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
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最長期限是7天。
(四)計算
1、一般情況下,拘留的最長時間是10天(3+7);
2、特殊情況下是14天(3+4+7);
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是37天(30+7)。
(五)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檢察院不適用第三種拘留期限,即檢察院以拘留這種強制措施羈押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是14天,最長時間是17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悔裂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雀前此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刑事拘留對當事人有哪些要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的規定,拘留的對象應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⑷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拘留有什么影響刑事拘留不是處罰,它是辦理刑事案件時,暫時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以利于案件辦理和防止嫌犯繼續危害社會。刑事處罰要重于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不留案底,一般不影響政審。而刑事處罰是有案底的。因為刑事拘留意味著可能會判行,所以刑事拘留重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與行政拘留相當。刑事拘留只是一個臨時性的強制措施,并不意味著刑事案件的終結。如當事人被法院認定為有罪并判處刑罰,對以后的工作肯定會有影響;如僅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因情節輕微沒有被刑事追訴,則影響不大。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