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時間?
三年前被取保候審了,但是一個多星期前派出所打電話來說退我取保金,但是也過一個多禮拜了都沒退。主要當時他說的是一年取保候審的時間,我說已經三年了,他就說是一年,搞不明白,也弄不懂一個多禮拜了,還沒退我取保候審規定的時間上限是12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公檢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該期限屆滿前,已經發現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應及時解除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及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最長時間是多久
取保候審最長時間是十二個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流程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
2、公安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據等情況,判斷是否需要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3、如果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采取強制措施,可以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4、如果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供擔保人,并簽訂取保候審書;
5、犯罪嫌疑人需要按時到公安機關報到,并配合案件調查;
6、公安機關在調查清楚案件后,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在刑事訴訟中,對于因犯罪嫌疑被刑事拘留的人員,經過司法機關審查后,被允許在規定期限內離開拘留場所,但必須遵守一定的限制和條件,以確保訴訟活動的進行和社會秩序的維護。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保釋方式,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旨在平衡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九條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辦理需要多長時間
辦理取保候審一般需要三天左右的時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收到取保候審的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如果前述單位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一、刑拘取保候審流程
一、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五、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是否可以去外地工作
取保候審可以去外地工作,但是要經過執行機關的批準。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并保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候審一般指保釋。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于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三、公安局辦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么?
1、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均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即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決定機關一共有三個,分別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71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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