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時間規定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期限是多久?
實際上是“立案審查期限”。關于這一點,《刑訴法》還缺乏具體的規范,沒有對立案審查期限進行具體規定。但是,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機關,為了提高辦案效率和服務水平,也相繼出臺了一些規定,對立案審查期限作了具體明確。這些規定中,最有權威的是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現將其中關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期限的規定匯總如下:
一、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二、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三、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立案。
四、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
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期限有多長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立案期限一般為七日,有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 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送達人民檢察院。
刑事案件立案只要犯罪事實,符合管轄范圍就應當立案偵查。
刑事延長立案30天的規定
刑事延長立案30天的規定如下: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3、公安信訪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是六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
第一百七十九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核時限,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一百八十條 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件材料。公安機關認為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應當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在三日以內補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公安機關認為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向其他主管機關移送案件,并說明理由。
一般情況下受案后多久立案
一般情況下在受案七天之內就會決定是否立案,這個立案不是說七天之內一定就會將案件確定立案,而是要審查該案件是否具備立案的條件,如果不具備的話,那么公安機關也會在七天之內告訴當事人不會進行立案。
一般情況下,在七天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接到犯罪線索,需先審查,再決定是否立案。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規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條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第一百六十四條對于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送達人民檢察院。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最后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后一個月內開庭審判并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 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 如果有二審,一般是二至三個月,最長五個月。 如果有法院認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的情況,時間還會延長。 綜上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復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在實踐中,超期羈押的現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羈押的種情況,應當及時聘請律師代為申訴,申請取保候審等,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減去已經在看守所內被羈期的時間, 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會減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會在一段時間后按剩余刑期的長短被送到不同的監獄去服刑。 案件的立案之所以需要時間,是因為公安機關需要對案件進行一系列的審查,只有符合立案規定的案件才會進行立案。所以當事人如果去報案,那么最好提前了解以下案件立案的條件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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