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刑事再審的申請期限為兩年,也就是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不過,有特殊情況的,比如: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如果超過兩年提出申訴的,法院也會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案件的 審理期限 有幾種情況: 1.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 一審 刑事 公訴 案件,被告人被 羈押 的,第一審刑事 自訴案件 和第 二審 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 3.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3個月或3.5個月。 4.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4個月或4.5個月。 5.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9個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