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定
法律分析:
具體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的相關內容,法律規定了證據的種類以及認定的問題等相關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六條 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民事訴訟法證據種類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當事人的陳述、財產、電子數據等。
在中國民事訴訟中,法院判決案件的依據是事實和證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了證據的種類,分別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當事人的陳述、財產、電子數據等。其中,書證是指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勞動合同、發票、賬單等以書面形式表達的證據;物證是指購買的商品、協議涉及的物品等一切具體物品作為證據;視聽資料包括照片、錄音、錄像、數據等以視聽方式表現的證據;證人證言包括目擊證人、承認證人、鑒定意見提供者等人的證言;鑒定意見是由專門的鑒定機構出具的有關客觀事實或爭議事項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是指由法官或者書記員指揮法庭輔助人員對現場進行實地勘驗并記錄的證據;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或者爭議事項的陳述;財產是指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狀況;電子數據是指電子文檔、電子郵件、網頁截圖等電子信息。以上這些證據種類在各自領域內都有規定的適用范圍和證明力度。當事人在訴訟中應該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選擇恰當的證據種類,并通過合法途徑獲得證據,以保證案件的公正處理。
如果當事人拿不出書證、物證等實體證據,可以用什么方式證明?如果當事人無法提供實體證據,可以嘗試通過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電子數據等其他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證據的證明力度可能相對較弱,需要結合其他相關證據進行綜合分析。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當事人的陳述、財產、電子數據等。當事人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選擇合適的證據種類,并通過合法方式收集證據,以保證案件公正處理。如果無法提供實體證據,可以嘗試采用其他證據方式來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法定證據種類
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法定證據種類如下: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程序: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綜上所述,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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