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是現有的證據已經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而且當前的犯罪事實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滿足這些條件的公安機關就會立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若不需要立案,公安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立案的原因。
一、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1、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如下: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二、刑事案件流程
刑事案件流程如下:
1、報案;
2、公安初查;
3、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4、采取強制措施;
5、偵查工作結束,公安機關提交起訴意見書,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6、審查起訴階;
7、檢察院提起公訴,進入法院審判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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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法院立案的標準及條件
法院立案的條件是什么 法院立案的條件: 一、刑事案件 (一)刑事公訴案件 1、起訴書的格式數量應符合規定(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訴書五份); 2、屬于本院管轄; 3、附有擬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目錄, 4、證據目錄上所載明的主要證據復印件齊全; 5、有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的,贓款贓物要與清單相符;
6、有隨案移送的其他材料的,移送材料要與清單相符。 (二)刑事自訴案件 1、自訴狀格式數量符合規定(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2、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 3、屬于本院管轄; 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如果被害人無法告訴或不能親自告訴,他的近親屬可作為代理人告訴;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刑事自訴(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5、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6、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還應當提交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等材料及不立案的通知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復查維持決定書等。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1、起訴狀格式數量符合規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條件; 3、有明確的被告人; 4、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5、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6、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7、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 二、民事、經濟案件 1、起訴狀格式數量符合規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有明確的被告; 4、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5、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情節不嚴重的糾紛,最好調解解決,這樣即方便又快捷省事,否則立案就要符合相應的條件。
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是判斷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標準。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往往由偵查機關制定,如2001年5月9日國家林業局、公安部制定的《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從刑事訴訟程序的過程來看,立案標準的意義在于啟動刑事程序。
(一)盜竊案
個人盜竊數額達到1000元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入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均立為刑事案件;慣犯作案或一個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后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
(二)搶劫案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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