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規定
宣告死亡的規定,具體如下: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
公民離開其最后居住地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滿法定期限,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判決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案件,稱為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程序,稱為宣告死亡程序。
宣告公民死亡的條件:
1、必須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實。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實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正常情況下公民離開其居住地下落不明;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三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只要具備以上三種情況之一且符合其他法定條件的,利害關系人就可申請宣告死亡。
2、公民下落不明必須達到法定期限。
該期限分為三種情況:
(1)在正常情況下,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即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意外事故發生之次日起,已經連續2年沒有音訊、生死未卜;因戰爭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已經連續2 年杳無音訊、生死未卜。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
3、有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4、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宣告死亡,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與其自然死亡的后果基本相同。具體來說,該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終止,其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繼承因宣告死亡而開始。
綜上所述,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一起學習民法典宣告死亡篇
一起學習民法典宣告死亡篇。
一起學習民法典:
宣告死亡篇:
1.宣告死亡的條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宣告死亡不是必須要申請的操作。
2.宣告死亡的優先適用。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3.宣告死亡后該自然人的利益。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4.宣告死亡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5.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對婚姻關系的影響。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6.撤銷死亡宣告對收養關系的影響。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7.死亡宣告撤銷后的財產返還。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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