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致人死亡的定什么罪
綁架致人死亡的定綁架罪。綁架過程中,如果造成了被綁架人的死亡,無論死亡的結果是人為的,還是故意過失引起的,只認定為綁架罪,綁架過失致人死亡屬于結果加重罪,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綁架罪認定殺害行為的方法如下: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綁架人的綁架行為與被綁架人的死亡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行為人對該死亡主觀上至少有過失的罪過,如果被綁架人的死亡與綁架行為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那么該死亡對于行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煙引起火災被燒死,不能要求綁架分子對該結果負刑事責任;再如,被綁架人的親屬因精神受到打擊而自殺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綁架“致人死亡”內。
2、殺害被綁架人
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綁架過程中故意殺死被害人的情形:該殺害行為本質上屬于故意殺人行為,但在這里,沒有單獨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是被主要行為——綁架行為所包含,作為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理,不實行數罪并罰,理論上將這種現象稱之為包容犯。既然故意殺人行為被綁架罪所包容,而不單獨定罪,那么故意傷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顯然也是可以被綁架罪所包容,而不單獨定罪的。
3、綁架犯罪過程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罪有沒有加重情節
法律主觀: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綁架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后,由于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2、由于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采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對“致被綁架人死亡”的理解,筆者認為,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被綁架人的死亡結果與綁架行為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相對于“故意殺害被綁架人”來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綁架人往往出于過失造成被綁架人的死亡后果,主觀惡性較小,如果不管何種原因,只要出現被綁架人死亡的后果,就對行為人科以重刑,無疑擴大了死刑的適用范圍,同時也違背了刑法限制適用死刑的立法精神。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要求綁架行為與被綁架人的死亡之間因果關系為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2、行為人的主觀罪過是過失或者間接故意。根據刑法規定,綁架罪適用死刑的情節一是致被綁架人死亡,二是殺害被綁架人。從字面上理解,殺害被綁架人應當包含在致被綁架人死亡的情節之內,但是立法者將其分開表述,表明了致被綁架人死亡與殺害被綁架人是不相重合、相互獨立的,如果這里“致被綁架人死亡”包含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情形,則不用分而述之。所以,致被綁架人死亡的罪責只能是過失或間接故意,而不包含直接故意。對“殺害被綁架人”的理解,筆者認為:第一,殺害被綁架人也不是情節加重犯。情節加重犯是指某種基本犯罪因具有某種嚴重的情節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類型,如果將“殺害被綁架人”理解為情節加重犯,則意味著只要行為人有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無論被綁架人是否出現死亡的后果,對行為人均要科以死刑。這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將犯罪過程中的預備、未遂、中止一概判處死刑,有悖于我國限制死刑的政策,有重刑主義之嫌。第二,殺害被綁架人不是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中的結果必須是基本犯罪行為造成的,且行為人對于加重結果的出現是過失。在綁架罪中,如果行為人為控制被綁架人采用暴力等手段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主觀上并不追求被綁架人的死亡,對于死亡結果是過失的罪責,可以認定為結果加重犯,但毫無疑問,這種情形應屬于“致被害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殺害被綁架人。而對于為滅口或其他原因在綁架行為之外獨立的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由于被綁架人的死亡結果不是綁架行為造成的,而是殺人行為造成的,且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是故意而非過失,故而,殺害被綁架人不宜認定為結果加重犯。第三,殺害被綁架人是行為加重犯。行為加重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除了基本罪的危害行為外,還增加了其他危害行為,或者實施了比基本罪行為性質更惡劣、更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同種行為,刑法對此仍規定為一罪,但加重其法定刑。我國刑法對行為加重犯從重處理的立法已有不少,如“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拐賣婦女、兒童有奸淫被拐賣婦女行為的,加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殺害被綁架人就是極為典型的行為加重犯的立法例,且是將行為與結果組合在一起作為加重因素的犯罪形態,即殺害被綁架人既包含殺人的行為,又包含被綁架人死亡的結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或者無期徒刑,并處 罰金 或者 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 故意傷害 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下列哪些選項構成結果加重犯?( )
A.甲為搶劫張某的提包,將張某扎成重傷rnB.乙強奸趙某后怕趙某報案,將趙某殺死rnC.丙在綁架李某的過程中,用透明膠粘住了李某的口鼻,致使李某死亡rnD.民警丁在詢問被告人王某的過程中,對王某刑訊逼供,致使王某死亡【答案】:A、C
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為實施搶劫致人重傷的,屬于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強奸后又殺害被害人的,按照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不屬于強奸罪的結果加重犯;根據《刑法》第239條第2款的規定,綁架過程中致人死亡的,屬于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根據《刑法》第247條的規定,刑訊逼供致使被告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不構成刑訊逼供罪的結果加重犯。
綁架罪的加重情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綁架罪的加重情節包括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還有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
一、綁架罪加重情節包含什么
1、綁架罪加重情情節如下:
(1)“致被綁架人重傷、死亡”是指在綁架過程中,由于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遭受暴力或虐待,導致被綁架人重傷、死亡,甚至導致被綁架人自殺的行為。
(2)“殺害被綁架人”是指綁架后,因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等原因,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
二、綁架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綁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脅、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體健康;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后會對被害人加以禁閉、監視等,就剝奪了其人身自由權;綁架罪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財物)不能得逞,就會對被害人下毒手,殺人滅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權。本罪犯罪對象為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僅僅包括婦女、兒童、嬰幼兒。實踐中被綁架的對象多為婦女、兒童、個體戶、私營業主或大公司、企業的重要人物。
2、客觀要件
(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直接對被害人身體實施打擊和強制,如捆綁、推、拽、毆打、傷害、強行架走等,所謂脅迫是指以不順從就實施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恐懼不敢反抗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有人認為除以實施暴力、威脅外還有其他非暴力威脅,這種觀點不妥。非暴力內容的威脅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社會危害性與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脅、麻醉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就如以非暴力相威脅,強行劫走被害人財產的行為不定搶劫罪而定敲詐勒索罪一樣,以非暴力內容的脅迫宜以拐賣婦女、兒童定罪。脅迫實施暴力的對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對在場的被害人的親屬,脅迫的方式可以用語言,也可以用動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劃,但脅迫必須是對被害人當面實施。所謂麻醉是指利用藥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為。
(2)不管是暴力、脅迫還是麻醉方法,其本質特征均是違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無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脅迫、麻醉的程度要達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無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如行為人在拐騙過程中盡管有推、拽、實施輕微的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或有勸酒、使用藥物等行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無力或不知反抗,被害人隨行為人出走主要出于輕信,受其利誘等,則不能定該罪。
(3)所謂“劫持”是指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離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捆綁、禁閉、監視、挾持、麻醉等。其本質特征是剝奪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過程中行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脅,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脅。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現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所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綁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的近親屬交給其財物,這里的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金銀財寶等具有經濟價值的物品或財產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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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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