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訴的六種情形
法律分析:1.在國外受過刑事處罰;2.聾啞人、盲人;3.自首、重大立功;4.從犯、脅從犯;5.預備、中止;6.防衛過當、避險過當。
法律依據:《刑法》第十條 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刑法》第十九條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刑法》第二十、二十一條 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
《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刑法》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
《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刑法》第二十八條 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刑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
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摘要: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時,我們可以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讓罪犯獲得法律的判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形都可以申請起訴的,《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六種法定不起訴的情形,下面一起來了解下。法定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2、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3、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的區別
(一)酌定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是指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即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構成犯罪,但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二是依據《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法的。
《刑法》中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形包括: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條);
2、預備犯(刑法第22條第二款);
3、從犯(刑法第27條第二款);
4、在外國犯罪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
5、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6、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刑法第20條第二款);
7、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刑法第21條第二款);
8、脅從犯(刑法第28條);
9、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刑法第37條);
10、犯罪較輕的自首犯(刑法第67條);
11、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第二款)。
(二)存疑不起訴
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是指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對于經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于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證據不足的情形:
1、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2、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
5、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酌定不起訴的六種情形
酌定不起訴的情形為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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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三種不起訴(法定、存疑、酌定)
刑法中規定不起訴種類有五種:法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酌定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認罪認罰不起訴。其中,法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而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運用自由裁量的產物,是起訴便宜主義的體現。 法條解析: 一、《刑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上述法條規定的情形,可看出有的沒有犯罪事實,有的不認為是犯罪,還有的是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無法追究刑事責任,只要具備上述情形之一,就具備了不起訴的法定條件。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上述規定,酌定不起訴的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1.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構成要件;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法或免除刑罰。對此有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酌定不起訴: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7.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3條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所在的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無論是法定不起訴、還是存疑不起訴、亦或是酌定不起訴,作出了不起訴決定都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落實。 四、對不起訴案件的處理,應是: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的人、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他非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刑事相關法律條文中還規定了被害人提出異議的權利,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的人、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他非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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