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強迫交易罪立案標準:1、強買強賣商品的。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3、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5、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強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強迫交易罪法律上并沒有規定罰金的數額,實踐中罰金數額主要依據犯罪情節而定。對于構成強迫交易罪的自然人處以刑罰,對單位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強迫交易罪的立案標準是這樣的:行為人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偽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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