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指的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具體如下:
1、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2、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有效, 第五十三條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可以作為證人。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申請 證人出庭作證 ,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準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第五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第五十七條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第五十八條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五) 無正當理由 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準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最高院《簡易程序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規定》第19條第1款、第54條第1款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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