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怎樣處罰
我們都直到搶劫罪是一種犯罪行為,搶劫罪也是比較常見的犯罪行為,達到一定的數額會成為犯罪行為,否則就只是搶劫行為。那么,應當如何對這種犯罪進行處罰?下面就由我網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如何認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一)就場所特征而言,搶劫行為發生在能夠且實際承載多數乘客的、正在運行過程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1、本罪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能夠且實際承載多數乘客的大、中型汽車、火車、船只、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因為,只有在實際承載多數乘客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的搶劫犯罪,在客觀方面才顯現出其同時對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及財產權利構成普遍地侵害或威脅,從而較之單純搶劫特定個人的行為,具有更大的客觀危害性。 2、在主觀方面才能充分反映行為人面對多數乘客仍然決意實施搶劫,亦具有更為嚴重的主觀惡性程度。 (二)本罪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是指正在運行過程中的大、中型汽車、火車、船只、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 只有在運行過程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行為,才能既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又危害公共交通運輸安全,從而較搶劫罪的基本犯具有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借此從另一方面強化加重處罰的事實依據和理由。 1、對于在公共交通工具的始發站、終點站、長途客運的中途留宿過夜站點上登車實施搶劫的行為,因此時的公共交通工具并非處于正在運行的過程中,搶劫行為并不危害公共交通運輸安全,故不宜認定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但是,對于攔截行進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實施搶劫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2、就行為特征來說,搶劫行為是公然實施的,對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構成普遍的侵害或威脅。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如何處罰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客運列車、客運輪船、客運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交通工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一旦認定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即意味著至少應當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應該怎樣處罰
行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構成犯罪的,相應的處罰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2、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搶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搶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怎樣算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后,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
二、關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認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載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數人的特點。根據《搶劫解釋》第二條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主要是指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在未運營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搶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車上搶劫的,不屬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關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怎么認定?
關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搶劫 怎么認定?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怎么認定,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客運列車、客運輪船、客運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應當包括行為人本身就在該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機、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行為人對運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后實施的搶劫。這種搶劫一般是針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及所載財物實施的,不應包括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 搶劫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達到了數額巨大,應當適用本條第4項情形的規定。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載客較多,在它上面實施搶劫,一則說明搶劫犯的主觀惡性較大,膽敢在公共場合搶劫;二則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進途中,可能給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機、乘務員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上的重大損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危害特別嚴重。 脅迫方式即精神強制,是以被害人實施某種侵害行為相威脅,使得其不敢反抗而被迫服從行為人的意志。該“脅迫”具有兩個特征: 1、暴力性,即必須以要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為(殺害、傷害等)相恐嚇、以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為基本內容。 2、當場性,即脅迫的目的是為了當場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如果是以暴力相威脅,但要求被害人答應日后交出財物,也不屬于 搶劫罪 中的“脅迫”,而是 敲詐勒索 中的“脅迫”搶劫罪中的“脅迫”方法的兩個特征也就是本罪與第274條 敲詐勒索罪 區別的關鍵點。 如果行為人以某種方式引起他人恐懼,但不符合這兩個特征的,即使是非法獲得了財物,也不構成搶劫罪。 對于公交車搶劫的認定需要滿足暴力性以及當場性這兩個特征。如果只是對當事人構成脅迫,但并不是當場完成的則不屬于公交車搶劫。同樣的,公交車搶劫必須是在公交車上對于乘務人員或是乘客進行搶劫,對于車輛的損害不屬于公交車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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