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事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組織考試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以及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行為。本罪的保護法益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的考試方式與過程的公正性。
“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包括(1)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2)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組織考試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以及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行為。保護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的考試方式與過程的公正性。
(一)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組織考試作弊罪
2015年《刑法》第284條之一,首次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以達到保護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的考試方式與過程的公正性的目的。
(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完善組織考試作弊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公務員錄用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涉及的體育、體能測試等體育運動中,組織考生非法使用興奮劑的,屬于組織考試作弊罪。明知他人實施此類犯罪而為其提供興奮劑的,也屬于組織考試作弊罪。
(一)行為主體
自然人和單位均可以成為組織考試作弊罪的行為主體。
(二)行為對象
組織考試作弊罪危害了國家考試中的考試方式與過程的公正性。根據2019年9月2日“兩高”《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1)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2)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3)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上述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三)行為內容
組織作弊,是指組織、策劃、指揮多人進行考試作弊,或者從事考試作弊的經營行為。組織行為雖然一般呈現為共同犯罪形式,但單個人組織他人進行考試作弊的,也能成立本罪。
行為人為特定的應考人尋找替考者,而沒有組織多人替考的,不應認定為本罪(可成立代替考試罪的共犯)。但是,行為人在不特定的應考人與替考者之間從事中介服務的,則應成立本罪。
凡是足以影響考試成績的不正當行為,均屬于考試作弊行為。例如,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公務員錄用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涉及的體育、體能測試等體育運動中,組織考生非法使用興奮劑的,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明知他人實施該犯罪而為其提供興奮劑的,構成本罪的共犯。
以下是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會受到的懲罰
1、在國家考試中作弊的應當終止參加的科目考試,并且其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2、考試作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3、考試作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法律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二、考試作弊罪是如何做處罰規定
1、【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4、【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5、“替考”行為破壞了考試的公平競技規則,嚴重影響考試的公平性,與考試的宗旨和功能相違背,嚴重違反了國家相關考試管理制度。考試作弊也屬于一種社會不正之風,嚴重破壞了社會公平誠信的基本原則,使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形同虛設,屬于一種嚴重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必須堅決杜絕和予以嚴。
在國家考試中作弊的應當終止參加的科目考試,并且其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考試作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考試作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華律網咨詢專業律師。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