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自首要滿足的條件是什么?
一、認定 自首 要滿足的條件是什么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自首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機關的 傳喚 或者尚未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主動到司法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愿意接受審查和追訴的。 2、必須接受審查和追訴。只有這樣才能說明犯罪分子有悔改的誠意。如果犯罪人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后又潛逃,逃避司法機關對其的偵查、審判,就不是真正的自首。 3、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對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機關是否掌握,都必須如實的徹底的向司法機關供述,不能有任何隱瞞。至于有些細節或者情節,犯罪分子記不清楚或者確實無法說清楚的,不能認為是隱瞞。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實和主要情節說清楚,就應當認為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輕或者供述一部分,還保留一部分,企圖蒙混過關,就不能認為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不能認定 自首的情形 有哪些 我國 刑法 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不能認定自首的情形如下: 1、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 2、投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 一審 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的,應認定為自首; 3、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報案,而是其親友暗中報案協助公安機關將其抓獲的,不應視為自首。 在對刑事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如果可以認定被告人存在自首、 立功 等情節的話,那么對案件最終的量刑就會有一定的影響。畢竟自首、立功屬于法定的量刑情節,往往這個時候法官都會適當考慮,然后從輕或減輕進行處罰。但是對自首、立功的認定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最好是 委托律師 提供法律幫助,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認定自首的條件是什么?
一、認定 自首的條件 是什么 我們通常所說的 自首 ,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成立自首,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動歸案之前,自行投于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并自愿處于所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實,并最終接受國家的審理和裁判的行為。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以后,只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證明其具有真誠悔罪的表現。所以,能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個重要條件。 二、自首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犯罪分子除了在犯罪后可以成立自首外,還有一種特別情況也構成自首,也稱“準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根據《 刑法 》第67條第2款的規定, 特別自首 的成立條件: (1)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這里的強制措施是指我國 刑事訴訟法 所規定的 拘傳 、取保侯審、監視居注拘留和 逮捕 等措施。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行所判 刑罰 的人。只有上述三種人,才能構成特別自首的主體。 (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所供述的必須是本人已經實施但司法機關還不知道、不了解或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二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 罪名 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 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同種類的罪行,不視為自首,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否有自首情節,還需要作出認定才行,此時就離不開成立自首的條件。畢竟有些時候可能當事人認為自己是有自首的,但實際從法律角度分析,其情形并不能被認定為自首情節,自然之后也就不能據此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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