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為了追究犯罪份子或是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出現了刑事案件,刑事案件需要通過法院審理來定罪量刑的,但是審理也是有期限。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二)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三)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四)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五)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二、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期限
刑事案件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非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也就是說刑事案件申訴的審理期限是按照再審的時間來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
三、刑事案件中止審理情形:
(一)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二)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四)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五)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由此可知,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中,可能會因為某些因素影響審判的正常進行,從而決定中止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一審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第二百二十五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