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占罪的立案標準: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2)侵占罪侵占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占數額2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怒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無非法占有目的,只因某種原因一時不能退還而引起糾紛的,不構成本罪。
侵占罪立案的標準如下:
1、行為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退還的,應當予以立案;
2、行為人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出的,應當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占罪立案的標準如下:
1、行為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退還的,應當予以立案;
2、行為人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出的,應當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占罪立案的標準如下:
1、行為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退還的,應當予以立案;
2、行為人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出的,應當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罪立案標準一般指侵占罪的立案標準,侵占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被告人明知財物屬于他人,仍將財物據為己有;
2、他人財物指他人遺忘的財物、他人埋藏的財物或者他人委托被告人保管的財物;
3、被告人拒不將財物歸還他人。
4、被告人侵占的財物價值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
關于侵占罪立案金額標準尚無全國統一的規定,一般由各地市立法決定,以上海市為例:
(1)侵占他人財產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應當立案;
(2)侵占他人財產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3) 侵占數額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占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財物的;侵占災民、移民、受救助對象財物的。
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以及遺忘物、埋藏物,從法律關系上看,侵占罪的犯罪對象不同于其他侵犯財產罪(如盜竊罪、詐騙罪)的突出特點是,該財產在其被侵占之前業已為行為人所占有;
至于財物是公共財物還是私人財物,在所不論,在公共財物臨時委托私人保管的情況下,侵占公共財物是可能發生的,因此,侵占罪實際上是一種變持有為非法所有的犯罪;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無非法占有目的,只因某種原因一時不能退還而引起糾紛的,不構成本罪。
量刑標準
侵占罪量刑標準:
1、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占罪與貪污罪的區別如下: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于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占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為貪污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占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并不影響貪污罪的成立;
4、刑事訴訟不同。貪污罪是公訴案件,侵占罪是自訴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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