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審過程是怎樣的
法庭庭審基本流程:
1、首先宣布法庭紀律;
2、審判人員核對當事人的身份以及到庭情況,并且詢問是否有異議;3、宣告庭審的成員身份,告訴當事人訴訟權利及義務,一般包括是否申請回避等;
4、宣布開庭,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答辯狀;
5、雙方舉證、質證,具體的順序是先是原告發言再被告發言,先舉證再質證;
6、法官發問、最后陳述。
法院開庭流程具體如下:
1、準備開庭: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記員宣布法庭紀律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后陳述。
3、法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見。
4、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數的原則,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制作筆錄。評議筆錄不準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閱、復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法院審理案件流程
開庭審理的流程包括:1、宣布開庭;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又包括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遵循先原告后被告,然后互相辯論的順序,辯論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爭論的焦點;4、當庭調解:法庭會詢問當事人是否調解,如果同意調解,可以休庭調解,如果不愿意調解,則進入宣判程序;5、宣判。
具體辦案流程為:
(一)立案
當事人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立案。立案庭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將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可以在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受理
如果當時提交起訴狀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法院會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開庭要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三)開庭
開庭時,首先宣布開庭,接著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接著是法庭調查,在法庭調查中,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再接著進行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舉證質證完畢之后,開始法庭辯論,在法庭辯論中,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四)宣判
首先是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如果最后沒有達成調節協議,則由合議庭合議做出裁判(宣判),雙方同意判決后,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如果雙方不同意裁判的,可以提出上訴。
不服判決的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如果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可以再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在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后,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立案后,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應提前3日公告。
開庭時,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接著進入法庭調查,再接著,進行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最后由合議庭做出判決。如果雙方能夠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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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鑒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刑事案件庭審完整詳細流程
法律主觀:
根據規定刑事案件庭審程序標準如下:(1)開庭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證據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活動,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活動,也是辯方據理反駁控訴,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斷案情,旁聽群眾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來龍去脈。(4)被告人最后陳述被告人最后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后辯護和最后陳述的活動。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從程序上講還是法庭審理的一個獨立的訴訟環節。被告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判決關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決前,再給其一次陳述的機會,聽取他對案件的意見,既可以讓被告人獨立完整的敘明自己的意見,強化合議庭對辯護的印象,也可以彌補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辯護的不足之處。這對于法庭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5)評議和審判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就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全面的討論,評定并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評議的任務,就是根據已經提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包括對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進行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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