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法律主觀:
一、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期間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 的 訴訟時效 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什么是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一是指違約方用金錢來補償另一方由于其違約所遭受到的損失。各國法律均認為損害賠償是一種比較重要的救濟方法。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它是使用最廣泛的一種救濟方法。但是各國法律對損害賠償的規定,往往只涉及到違約一方賠償責任的成立、賠償范圍和賠償辦法等問題,而且差異較大。
二是指對已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賠償是債權訴訟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普通法所給予的最主要的救濟形式。一般情況下,賠償能夠對原告的損失進行彌補,但對于商標侵權案件,原告最關心的往往是如何首先讓被告停止侵權,其次才是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三、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訴訟時效一年還是三年
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訴訟時效是三年。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糾紛屬于民事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時效,一般民事訴訟時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如果受害人向侵權者主張權利,則時效從最后一次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醫療糾紛時效是多久
醫療訴訟的時效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除了三年外,還有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二十年的計算期間是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也就是發生醫療事故之日起計算。
一、醫療糾紛訴訟時效:
1、醫療糾紛訴訟時效是三年。
2、醫療糾紛屬于一般民事糾紛,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二、醫療糾紛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1、發生醫療糾紛以醫療過錯責任比例承擔侵權責任。
2、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3、因此,醫療事故責任一般由醫療機構承擔。
三、醫療糾紛解決4種途徑如下:
1、和解,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
2、調解,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3、訴訟,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4、調解(第三方支持下協商解決),仲裁(雙方同意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以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起訴訴訟時效為
醫療事故訴訟糾紛根據糾紛案由的不同,有不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最新的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和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均為一年。因此,若是以侵權造成患者身體受到損害的案由來進行醫療事故訴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除了侵權之訴外,醫療事故糾紛還可能是由于醫方違反了醫療服務合同的約定,損害了患者的身體健康,需要承擔對應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時效,按照一般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有三年的訴訟時效。
醫療糾紛應當如何解決
(一)與醫方協商解決并簽定協議。由于目前醫療機構主要為國有事業單位,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在經醫療事故鑒定之前和鑒定不屬于事故的情況下,并沒有賠償的具體權限,醫患分歧達成一致的情況主要限于經過鑒定屬于醫療事故。
(二)申請衛生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當事人應當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患者死亡和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7日內移送地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衛生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依據為醫學會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條的規定。其中沒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死亡補償費的賠償。書面申請應在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三)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提。患方的舉證責任集中于損害后果(傷殘等級、死亡等)和醫療關系(病歷、醫療費單據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在訴訟中,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只是訴訟證據的一種,必須經過質證,且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質詢,才可能作為有效證據和作為確定醫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其中,對造成患者死亡的,人民法院依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可以支持患方關于死亡補償費的賠償請求。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