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包括提出賠償申請、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賠償的請求人在要求賠償的時候,應當先向當地的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根據所受損害的不同,索賠人可以同時提出幾項索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的程序的概念】是指合法權益受到違法行使行政職權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依法履行賠償義務的步驟、方法、順序、時限等。《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因此,行政賠償的程序有兩種:一種是單獨要求行政賠償的程序,一種是附帶要求行政賠償的程序。
【行政賠償申請書】行政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②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③申請的年、月、日。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請求的處理】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附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由復議機關一并處理或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合并審理或者單獨審理,并不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但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國家賠償法》也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因此,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要由行政機關先行處理,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即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行政賠償訴訟】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賠償訴訟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訴訟形式,在起訴條件、審理形式、證據原則以及適用程序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點。從起訴條件上看,它要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置條件;如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還需要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從審理形式上看,行政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從證據原則上看,行政賠償訴訟不完全采取被告負舉證責任的原則。
【賠償訴訟的提起】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原告具有請求資格;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賠償請求和受損害的事實根據;④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⑤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辦理;⑥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⑦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
【賠償訴訟的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賠償起訴狀后,在七日內不能確定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審理中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賠償訴訟的審理】在賠償訴訟中,由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尚未對原告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或者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或法律根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人民法院對賠償請求人未經確認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在判決時應當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致害行為是否違法予以確認。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第一審為三個月;第二審為兩個月。
【賠償訴訟的判決】人民法院對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經過審理后,依法作出以下判決:①維持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處理決定;②改變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賠償處理決定;③駁回賠償請求人提出的賠償請求。
【行政賠償的時效】是指賠償請求人行使賠償請求權的有效期限。《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行政賠償時效的中止】是指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使賠償請求人不能行使請求權,而暫時停止時效的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行政追償】是指行政機關或各級人民政府對賠償請求人承擔賠償責任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或者有責任的行政機關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的制度。《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費用,從各級財政列支;《行政訴訟法》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有責任的行政機關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1995年《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規定,財政機關審核行政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請時,發現該賠償義務機關因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造成國家賠償的,或者超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賠償的,可以提請本級政府責令該賠償義務機關自行承擔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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