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對哪些案件可決定不起訴
上述問題在《刑訴法》中有明文規定。
《刑訴法》規定不起訴的范圍: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檢察院立案之后不起訴的情況有哪些
檢察院立案之后不起訴,一般案件在檢察院立案之后檢察院會進行調查,如果檢察院認為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話,就不會不向法院起訴了,并且案件結案。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檢察院立案后不起訴。今天我為大家收集整理了關于這個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檢察院立案之后不起訴的情況有哪些 起訴的適用范圍是指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定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 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相似于國外學者的“微罪不起訴”,這樣稱謂能體現其性質,還是比較科學的。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3、證據不足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里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并不意味著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于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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