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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要求具備法人資格嗎?(單位犯罪的認定三要素)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3-31 01:45:48

單位作為犯罪主體的條件

只有符合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 民事責任 的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這些條件,才是 單位犯罪 的主體。 《 刑法 》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在《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談會紀要》中提到“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 違法所得 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由此,我們可得出單位犯罪就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單位意志支配下,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 罰金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 刑罰 。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賈俊亮律師

在現實生活中,針對犯罪而言,不光存在自然人犯罪,很多時候還存在單位犯罪,單位犯罪的影響也是非常惡劣的,那么實際控制人能否構成單位犯罪主體?我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一、實際控制人能否構成單位犯罪主體      1、公司作為單位犯罪主體。      一是皮包公司、空殼公司。這類公司擁有法律確認的形式特征,有公司名稱和營業執照。但沒有單位應具備的實質特征,根本就不是單位,自然不能成為單位犯罪主體。在這類公司名義下的犯罪行為應當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責任。二是集團公司、子公司、總公司、分公司。集團公司是指對其他公司擁有一定份額以上的股份,直接控制其經營活動的公司,集團公司是獨立法人。所以,集團公司符合單位的兩個特征,能夠成為犯罪主體。子公司是由母公司投資成立的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它完全具備單位犯罪主體的兩個特征,能夠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總公司又稱本公司,是指依法設立并具有法人資格,管轄所屬分公司與非獨立經營機構的公司,可見總公司是獨立法人,能夠成為單位犯罪主體。分公司是指受總公司管轄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根據這條規定,分公司是經法律確認的,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活動。分公司也具有單位的實質特征,分公司完全能夠成為單位犯罪主體。      2、國家機關作為單位犯罪主體。      雖然我國1997年《刑法》將機關列入單位犯罪主體之列,1999年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又特別將機關解釋為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但理論界對將國家機關列入單位犯罪主體一直爭論較大。我認為,法治社會的根本要求是法的權威性,并不是國家的權威性。一切社會主體應在法的許可范圍內開展活動。任何主體觸犯法律都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機關單位在犯罪中得到的是非法利益,且這個非法利益肯定是游離于國家財政之外的。如果不對機關犯罪進行打擊,則非法利益將正當地存在于犯罪機關中,這無異于鼓勵機關犯罪,為本機關創收。這對國家機關必將產生破壞作用;可能寬縱機關犯罪中的責任人員。由于單位犯罪是整體犯罪,其行為由單位成員一個個具體的行為構成,所以,單位犯罪的成立是追究自然人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不將機關犯罪作為單位犯罪處理,追究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就很牽強,甚至無法追究。      3、租賃、承包經營企業作為單位犯罪。      租賃、承包只是企業經營方式的轉變,企業的所有者并未變化。租賃、承包者往往按照自己的經營思路經營管理被租賃、承包的企業,形成以自己為權力中心的企業組織,經營收益按合同分配。所以,租賃、承包者也有可能以企業名義實施犯罪。但是否為企業利益卻因合同約定不同而不同。如果合同約定采用定額交付租賃、承包費,則無論租賃、承包者怎么經營都并不影響企業利益,其利用單位名義犯罪也只能解釋為為他本人的利益。如果合同約定按收益比例分配,則租賃、承包者的每一個經營行為都與企業利益相關,其利用企業名義犯罪且非法所得歸于企業的,就應認定為為企業利益,即使他個人有所得,那也是以企業收益的增加為前提的。在第一種情況下,由于租賃、承包者的行為在單位犯罪主體認定條件僅符合以單位名義一項條件,故不構成單位犯罪,應以租賃、承包者和相關責任人自然人犯罪論。在第二種情況下,由于租賃、承包者的行為同時符合以單位名義和為單位獲取非法利益兩個條件,應認定為單位犯罪,應同時追究單位及租賃、承包者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犯罪主體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嗎      《刑法》中單位犯罪是不要求有法人資格的,即與法人資格無關,與法律是否規定有關。      我國單位犯罪時有嚴格的法定性的,即法律規定的情形才能成立單位犯罪的。法律沒有規定其為單位犯罪的只能按個人犯罪處理。      單位犯罪的要件為:      1、以單位的名義;      2、犯罪利益歸單位共同享有。      如果明確法律規定某非法人資格的主體犯罪為單位犯罪的,只要是以單位名義實施,利益歸單位,也構成單位犯罪。如果沒有明文規定,無法人主體資格的獨資、私營企業犯罪的為個人犯罪。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在民法上屬于企業性質團體。根據《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法律      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刑法30條規定的單位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經營管理范圍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既包括國有、集體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公司、企業、獨資、私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犯罪的,按照自然人犯罪對待。      團體一般指社團。如工會、紅十字會、婦聯等。      法人是一種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它和自然人一樣,同屬于民事主體的范圍,而且是民事主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相對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為存在特征的人。我們每個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責任,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三、國家機關單位犯罪可否作為主體      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此而見,可以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對于由國家權力機關、軍事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構成的國家機關應否成為單位犯罪主體的問題,理論上存在爭議。肯定說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作為執法部門更應嚴格守法,若有違法犯罪行為,同樣應受到法律制裁(2)。但是我們認為,國家機關是行使國家職能的國家機器,將它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這顯然有損國家機關的威信,當法院宣布一個國家機關犯罪并對之處以刑罰,這種負面效用是無比巨大的,并有可能引起全社會對國家機關的信任危機。其次從實踐層面來講,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如果構成單位犯罪,由誰來審判它?是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來審判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自己?顯然,從我國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權力分配來看,現實中不具有操作性。我認為國家機關不同于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是民選機關具有人民性,它是基于民意而產生的,行使著各種國家權力。把機關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有悖于法理以及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同時社會將為此項立法行為付出巨大成本,以至于法律權威喪失而得不償失。      在現實中存在某些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出于個人私心或者小團體利益而利用手中權力觸犯刑法的情況,比如行賄罪、受賄罪,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單位犯罪,但是實際上單位和單位的權力不過是個別領導謀取私利進而犯罪的工具,對于這些犯罪實際應該追究的是個別領導人的刑事責任,而不是單位的刑事責任。      基于以上理由,我們認為國家機關不應該成為單位犯罪主體。      以上就是我為您介紹的關于實際控制人能否構成單位犯罪主體的相關內容,一般而言,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制性質,不影響其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的資格。

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

單位犯罪的成立條件,需要滿足單位犯罪的主體要件、主觀方面、客體要件和客觀方面。具體如下:
1、單位犯罪的主體要件:成立單位犯罪的主體要件,要求單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都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但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認為,認為沒有法人資格的私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都沒有刑事責任能力。實踐中通常采納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限制單位犯罪的主體資格。
2、單位犯罪的主觀方面:
通說認為單位犯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只是以故意為主要表現形式。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過失而構成單位犯罪的具體實例。
主觀方面的要求:單位整體意志是根據單位制定的制度與程序,由單位決策機構成員的集體意志結合而形成的與單位業務有牽連關系并且是為本單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維護本單位的局部利益而實施的犯罪。如果不是為了單位的利益,而是為了謀取個人的利益,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行為,也不能構成單位犯罪。
3、單位犯罪的客體要件:
單位犯罪的客體因不同的犯罪而有所不同,主要有:
(1)國家的安全;
(2)社會的公共安全;
(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4)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
(5)社會管理秩序;
(6)國家的國防利益;
(7)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政的正常秩序及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無論侵犯哪類客體,在同自然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下,單位犯罪的客體與自然人犯罪的客體是一樣的。
4、單位犯罪的客觀方面:
單位犯罪在客觀方面要求,必須是實施了危害社會并且由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行為。也就是說,單位實施的行為必須是對社會有危害性和有規定二者相互統一,同時,還必須是領導決策行為與具體實施行為的統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單位犯罪】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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