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破壞選舉罪適用情況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選舉,不適用于村委選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對破壞政黨、工會、婦聯、共青團、村民委員會或其他社會團體選舉和破壞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的選舉,不能構成破壞選舉罪,可視其行為的性質、情節,定為擾亂社會秩序罪、妨害公務罪等,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或批評教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 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擴展資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行為人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此處必須同時符合兩點:
其一,要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即干擾和破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
其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必須是以聚眾的方式實施的,即糾集三人以上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擾亂。至于擾亂過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實踐中一般可從擾亂時間的長短、聚眾人數多少、擾亂的對象的性質和侵害后果是否嚴重等予以認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破壞選舉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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