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結果加重犯指法律上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發生了嚴重的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如,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等,就屬于這種情況。
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特征:
1.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但造成了結果加重。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犯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行為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部分結果加重犯對結果只能是過失,如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對死亡只能是過失,如果對死亡結果持故意,則成立故意殺人罪。部分結果加重犯對加重結果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屬于結果加重犯,行為人對重傷、死亡結果既有可能是過失也有可能是故意。
3.刑法就發生的加重結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謂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對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由于刑法對結果加重犯規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對結果加重犯只能認定為一罪,并且根據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數罪論處,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 常見的故意犯罪的結果加重犯:
1.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
2.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強奸致人重傷的、死亡的;
3. 非法行醫、非法進行節育手術致人重傷、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不包括故意殺害、傷害被害人);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5. 綁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殺害被綁架人);
6. 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重傷或者(過失)致使其死亡;
7.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過失)致人死亡,虐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殺的
8. 搶劫(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9. 非法行醫(過失)致使就診人死亡
10. 搶奪(過失)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殺的,成立搶奪罪,屬于“情節嚴重”;
搶奪(過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搶奪罪,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定義方式不同。法定刑升格是指特定的時間、地點、方法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條件或從重處罰的情節。結果加重犯中只有造成《刑法》規定的特定結果才能適用較重的法定刑進行處罰。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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