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罪犯,是累犯,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guī)定,被判處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的犯罪分子, 刑罰執(zhí)行完 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即一般累犯。 關于特別累犯,根據《刑法》第66條的規(guī)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 危害國家安全罪 的,都以累犯論處。 累犯有三種法律后果: (1)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 (2)根據《刑法》第74條的規(guī)定:對于累犯, 不適用緩刑 。 (3)根據《刑法》第81條的規(guī)定,對于累犯不得假釋。 累犯的量刑標準即: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一年內又犯罪的,重處40%;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三年內又犯罪的,重處30%;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五年內又犯罪的,重處20%。后罪與前罪屬同種罪行,或比前罪性質嚴重的,在前述重處基礎上增加10%。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 一般累犯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 假釋 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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