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通常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被采納的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紀初產生于美國。
法律特征
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主體
一般情況下,由非法證據取證過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權提出排除非法證據。
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異議的時間
傳統的方式是在審判期間,更多的則采用在法庭審理前提出異議。
聽審結果
由法官主持聽審的,由法官作出裁決;不是由后來決定案件的法官,而是由較低級的司法人員主持的,由于其無權作出裁決,而只能作出建議。
不適用情形
1、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適用于大陪審團審理。在美國聯邦訴訟中還保留了大陪審團制度,由于大陪審團審理的結果并不是對被告人的最終定罪,所以不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2、善意的例外 。意指如果執行搜查、扣押的偵查機關本于善意相信自己執行的行為是合法的,縱然事后確認該搜查、扣押行為違法,則因此得到的證據不在排除之列,例外的可以被保留下來。
3、反駁的例外。一些非法的證據不能直接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但可以用來反駁被告人,證明其前后陳述的矛盾,降低其可被信任的程度。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范圍
1、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3、變化:將排除的非法證據范圍從言詞證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拓展到了物證、書證。非法證據排除這一程序使用的范圍有所改動,以前可以用于言辭等比較抽象的,現在只能用于文字和物證這種實質的證據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夠解決您的問題,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相關的問題,歡迎到華律網找專業律師進行專業的咨詢。
一、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1、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2、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3、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4、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5、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二、輕傷證據不足該如何判決
1、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結案。對原來認為“證據不足”的輕傷害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終結后,應出具偵查終結報告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并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雙方當事人各自向公安機關寫出調解申請書,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結案。這樣便于穩定雙方情緒,及時化解矛盾;
2、由被害人提起自訴。對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且公安機關一時又不能說服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一般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公安機關偵查后認為傷害證據仍然不足,或難以查清,或公安機關不認為是犯罪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3、對特殊案件實行“有限公訴”。即對符合上述一般公訴條件,案情復雜、社會影響或危害較大、公安機關已對被告人采取了強制措施、可以判處刑罰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該將案件盡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非法證據排除條件
法律主觀:
非法 證據 排除是中國在1988年9月參加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2條規定:“如經證實是因為受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和待遇處罰而作的供詞,不得在任何 訴訟 中援引為指控有關的人或其他人的證據。” 在1996年通過的《 刑事訴訟法 》修正案中關于證據的條款也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六十一條又規定 :“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 證人 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非法證據排除7種
非法證據排除7種規定是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
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非法證據排除主體是當事人及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而規定的,利用非法手段、非法程序獲得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是應當被排除的。
非法證據排除7種證據形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訴;
3、物證、書證;
4、鑒定意見;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7、綜合
非法證據的特征如下:
1、侵犯的法益,非法證據是以刑訊逼供、暴力、威脅或凍餓曬烤等精神折磨的方式為手段,通過直接侵犯公民憲法性基本權利特別是人身權而獲得的,因此該違法取證行為即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也妨礙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嚴重違背了國家對人權的保障,嚴重影響了司法的公正;
2、證據真實性,非法證據由于是偵查人員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的方法,迫使被詢問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痛苦或恐懼的情況下做出供述,嚴重剝奪了其陳述的自愿性,極有可能是背離案件事實真相的虛假供述。因此證據的真實性無法得到保障,一旦被采信極易造成事實認定錯誤導致冤假錯案;
3、違法程度,取證方法的非法性,主要表現以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以嚴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方式去獲取證據,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違反了刑事程序法,也可能觸犯刑法構成刑訊逼供罪;
4、法律后果,非法證據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嚴重違背司法理念,違反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其造成的后果無法通過事后補救得以修復。因而不具有可逆性和可補救性,不存在補正或合理解釋的可能。其自始不具有證明能力,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一經發現應當一律排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