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正確嗎
法律主觀:
要看具體情況。首先看年齡,是否滿14周歲;其次再看他的精神狀況,是否被鑒定為精神病患者。如果不屬于上面這兩種情況,無論有沒有喝酒,都要承擔刑事責任。 《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 拘役 ,并處 罰金 :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 醉酒駕駛 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醉酒的人犯罪如何負刑事責任
醉酒的人犯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這里說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飲酒過量,導致酒精中毒出現精神失常的情況。 在醉酒狀態下,行為人在一種程度上可能減弱判斷力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并不會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而且醉酒的人對自己行為控制能力的減弱是人為的,是醉酒前應當預見并可以得到控制的。 所以,醉酒的人不屬于無責任能力的人,因此醉酒的人犯罪也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醉酒的人犯罪是否要負刑事責任
醉酒的人犯罪是否要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里說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飲酒過量,導致酒精中毒出現精神失常的情況。在醉酒狀態下,行為人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減弱判斷力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并不會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對自己行為控制能力的減弱是人為的,是醉酒前應當預見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不屬于無責任能力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正確嗎
醉酒的人犯罪的,應該負刑事責任。
醉酒不屬于法定的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情節,可以免責的情形: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等情形。
醉駕情節顯著輕微的標準是指:
1、醉駕的時間和距離極短,根據一般人的經驗判斷,幾乎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2、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僅造成特別輕微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
3、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
六種醉駕輕微不予定罪如下:
1、沒有其他損害后果,認罪悔罪;
2、駕駛摩托車;
3、挪車。夜深人靜、路上其他車輛很少;
4、親人突發疾病,沒有發生交通事故;
5、主動放棄;
6、尚未駛出。醉酒駕車在上述情況中可以視為情節輕微,可以從輕處罰。
酒駕的危害如下:
1、觸覺能力降低 飲酒后駕車,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腳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方向盤;
2、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飲酒后,人對光、聲刺激的反應時間延長,從而無法正確判斷距離和速度;
3、視覺障礙 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0.3%。就會導致視力降低,在這種情況下,人已經不具備駕駛能力。如果酒精含量超過0.8%。駕駛員的視野就會縮小。至于醉酒的駕駛員,甚至只能感覺到周圍環境的很小一部分;
4、心理變態 酒精刺激下,人有時會過高估計自己,對周圍人勸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從心的事;
5、疲勞 飲酒后易困倦,表現為駕車行駛不規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行為。
綜上所述,醉酒不屬于法定的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情節,可以免責的情形: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等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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