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誰來承擔責任
隨著城市高層建筑不斷增多,人們“頭頂上的安全”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焦點,物件墜落、高空拋物的責任應該由誰承擔?民法典對此類問題有何規定?
物件脫落、墜落致害是指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對自己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無法證實則推定其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是指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所有權人,不僅指經過登記的物權人,還包括未登記的農村宅基地自建房和尚未辦理登記手續的城市新建房屋等。
無法查明侵權人,除非可以證明自己不可能是侵權人,比如事發時家中無人或可證明家中并無此種物品等,則由可能拋擲物品或致使物品墜落的所有建筑物使用人一并給予受害人補償。如事后可以查明侵權人為何人,給予補償的人可再向侵權人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小區里高空拋物應該誰來管
法律主觀:
被小區高空拋物砸到自己不能確定侵權人的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有責任查清責任人。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6868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拋物受傷誰應對此負責
高空墜物行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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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高空拋物的侵權責任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說法,是根據《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如果難以確定侵權人可以由建筑的使用人補償,如果存在侵權責任人的,由侵權責任人根據造成的侵害后果賠償。
一、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說法是怎樣的?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或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傷的,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可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給予補償。此外,共同侵權情況下,即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況,加害人除應承擔一般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外,還應承擔共同侵權所負的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意見同時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1發生損害時,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占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三、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1.責任主體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筑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對于高空拋物的行為,顯然是造成了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行為,相關情況是需要嚴格基于當事人的侵權事實后果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特別是對于造成了他人嚴重的人身傷害后果的,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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