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
法律分析:1、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還未正式實施犯罪。2、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已經正式開始實施犯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的主要區別在于:
1、概念不同。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
2、處罰不同。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3、停止的時間點不一樣。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犯罪中止是指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
4、二者停止的原因不一樣。犯罪預備是行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預備行為;犯罪預備行為必須是在著手實施犯罪前停止下來;犯罪預備行為停止在犯罪預備階段必須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犯罪中止必須是在犯罪預備過程中或犯罪實行過程中放棄犯罪,這是犯罪中止的前提條件;必須是主動放棄犯罪(自動性是實質條件);必須是徹底放棄犯罪。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認定:
1、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實行犯,共犯中有一人決定中止后,然后極力勸說其他人放棄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勸告,放棄本來可以繼續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雖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由于不具備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作為中止犯認定,只能在量刑時酌輕。
2、在復雜共同犯罪中,實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應認定為未遂的教唆;幫助犯有一定的從屬性,實行犯中止犯罪,幫助犯不知道,對其應按照犯罪預備認定,反過來,教唆犯、幫助犯要中止犯罪,對教唆犯來講,必須阻止實行犯實施犯罪,使實行犯打消犯罪的念頭,才構成中止,而幫助犯應采取有效措施,抵消自己的幫助行為對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3、中止犯如果向有關機關報告,司法機關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應認定為中止。
綜上所述,犯罪預備和中止都是未遂的范疇,并沒有造成犯罪發生,但是兩者也存在一些區別。在概念和成立條件上是不同的,在處罰原則上也不一樣,犯罪中止的處罰比預備要輕,對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法院對當事人可以免于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的預備、未遂與中止的區別
法律主觀:
處罰不同: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停止的時間點不一樣:犯罪預備是犯罪著手之前開始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時候;而 犯罪中止 則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時間段中都可以發生。 《 刑法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的區別
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區別主要是概念不同:犯罪預備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
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有如下區別:
1、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已經正式開始實施犯罪。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還未正式實施犯罪。
2、停止的時間點不一樣。犯罪預備是犯罪著手之前開始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時候;而犯罪中止則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時間段中都可以發生。
3、二者停止的原因不一樣。犯罪預備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由于行為人自己自動放棄犯罪而造成的。前者是“欲而不能”而后者是“能而不欲”。
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實行犯,共犯中有一人決定中止后,然后極力勸說其他人放棄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勸告,放棄本來可以繼續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雖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由于不具備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作為中止犯認定,只能在量刑時酌輕。不過有一種情況,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斷自己先前行為與犯罪的聯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來發生危害結果,仍然可以認定為中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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