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主體:該行為的主體是公司出資者,即股東; 2、主觀方面:是看公司股東有無“抽逃出資”的故意,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借貸關系或其他依據,不支付任何代價而長期占用股東出資不還的話,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 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4、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驗資成立后又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果抽逃的數額巨大、造成的后果嚴重,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注冊資本罪。 《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從該罪的構成要件及本罪的特征上把握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的 立案 標準為:行為人違反 公司法 的規定,實施了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為,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為之一的,并且達到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法律客觀: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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