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申訴。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對于被羈押人的申訴、上訴,看守所應當及時轉達有關機關處理,不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撓。對揭發、控告司法工作人員的,看守所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法律分析:對于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的,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訴。對于檢察機關超期羈押的,可以向人民監督員申訴。對于法院超期審判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并均可向上一級公、檢、法或人大監督機關申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強制措施,監督改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分析:可以申訴。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對于被羈押人的申訴、上訴,看守所應當及時轉達有關機關處理,不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撓。對揭發、控告司法工作人員的,看守所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十五條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辯護律師要求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給辦案部門,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僅提出委托辯護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無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辯護律師。
法律分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解除羈押措施,并且有權請求國家賠償。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向上一級公、檢、法或人大監督機關申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強制措施,監督改正,以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超期羈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時限的一種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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