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辦案流程之偵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或其近親屬到律師事務所辦理案件委托手續后,我們將提供如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法律咨詢,與偵查機關交涉。
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家屬的法律咨詢,將有關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予以告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有權對偵查人員的詢問筆錄進行核對和修改;對于偵查機關的鑒定結論有被告知和對鑒定提出異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申請回避的權利等。
2、向偵查機關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及案件的進展情況,對涉嫌的罪名和量刑進行詳細分析。
3、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自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律師事務所辦完委托手續后,我們將提供如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向檢察院發函及授權委托書,通知檢察院我們將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進行辯護。
2、查閱、摘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
律師有權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及其它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鑒定性文書。
3、與犯罪嫌疑人通信和會見。
律師可以直接獨立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制作律師會見筆錄。
4、經證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申請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
6、經檢察院許可,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7、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8、向檢察機關提出交換意見。
三、刑事案件辦案流程之法院審判階段
自案件移送到法院之日起,被告人及其親屬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律師事務所辦完委托手續后,我們將提供如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審階段
1、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向法院發函及授權委托書,通知法院我們將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進行辯護。
2、審查本案是否屬于收案法院管轄。
3、查閱、摘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案件材料應當包括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查閱案件材料時,我們將主要關注:
①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定情節,包括犯罪時間、地點、主觀目的、手段、后果等;
②被告人無罪、罪輕、自首、立功的事實和材料;
③鑒定材料的主體、內容是否合法,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④被害人的傷殘或損失情況;
⑤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手續是否齊備;
⑥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起訴是否影響本案定性;
⑦證據是否合法,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⑧其它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4、通信和會見犯罪嫌疑人。
①被告人收到起訴書的時間;
②被告人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罪名是否認可;
③是否有從輕、減輕或免除刑罰的情節、事實或線索;
④是否存在超期羈押的情況;
⑤人身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⑥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理流程,其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⑦告知被告人開庭時的注意事項;
⑧了解檢察院公訴人和法院法庭的組成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回避事由。
5、經證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6、申請法院收集、調取證據。
7、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8、經法院許可,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9、申請法院向檢察院調取認為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材料。
10、出庭辯護。
①辯護律師在公訴人訊問、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發問被告人后,經審判長許可,可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不承認指控犯罪的,應問明情況和理由。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誘導性或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②對鑒定人、證人發問;
③對控方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④進行法庭辯論,提出辯護意見;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并提出關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⑤一審判決后,在上訴期間,律師可會見被告人,及時給予法律幫助,征求是否上訴的意見。
(二)二審階段
當事人或者檢察院上訴的,在當事人辦理了第二審委托手續后,擔任公訴案件第二審辯護人,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我們提供的服務與第一審相同。第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律師可向法庭提交書面辯護意見,并可以提供新的證據。律師根據案件的情況,可以請求二審法院開庭審理。
律師在會見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案件的相關情況以后,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4、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被羈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師和辦案人員以外,包括家屬在內其他人員均不得會見。因此,律師此時介入可以穩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緒,傳達家屬的關心。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尋找案件的突破點。
5、會見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
6、代理申訴和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人員違法侵犯人身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或者認為偵查機關管轄不當的,律師可代理其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
二、刑事案件辦案流程之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1、接受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并進行審查;
2、經審查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立案;
3、偵查;
4、偵查終結后提出公訴或者依法不起訴。
1、接受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并進行審查;
2、經審查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立案;
3、偵查;
4、偵查終結后提出公訴或者依法不起訴。
1、接受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并進行審查;
2、經審查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立案;
3、偵查;
4、偵查終結后提出公訴或者依法不起訴。
1、接受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并進行審查;
2、經審查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立案;
3、偵查;
4、偵查終結后提出公訴或者依法不起訴。
1、接受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并進行審查;
2、經審查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立案;
3、偵查;
4、偵查終結后提出公訴或者依法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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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一般的刑事案件。
二、檢察院立案范圍
1、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3、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三、報案、舉報、控告1、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報案、舉報;2、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檢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四、被害人立案權利救濟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偵查
一、流程
1、訊問犯罪嫌疑人。(1)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2)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逮捕證doc、拘留證doc)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3)傳喚、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3、勘驗、檢查4、搜查證(doc)5、扣押物證、書證(doc)6、鑒定7、通緝8、偵查終結。
二、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1、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提問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2、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書doc)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授權委托書及法律服務協議doc)為其提供、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書doc、保證書)。3、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4、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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