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的人二次犯罪會怎么判
有前科的人二次犯罪,依據其所犯的罪進行定罪量刑。如果構成累犯的,要從重處罰,并且不得適用緩刑。
由于累犯主觀惡性大,具有屢教不改的特點,對社會危害性很大,如果不關押執行,而適用緩刑任其在社會上游蕩,會有再次危害社會的危險性。因此,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根據《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對于累犯,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
關于累犯: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情形。
《刑法》規定,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1、一般累犯
《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這是關于一般累犯的規定。
據此,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如下:
(1)前罪與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如果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行為主體實施前罪與后罪時,都必須已滿18周歲。
犯后罪時不滿18周歲的,不得認定為累犯;同樣,犯前罪時不滿18周歲但犯后罪時已滿18周歲的,也不構成累犯。
一方面,未成年人容易接受教育改造,不以累犯從重處罰,也足以預防其再次犯罪。
另一方面,對未成年人犯罪不以累犯論處,符合我國注重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保護性教育的刑事政策。
(3)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法院最后確定的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前罪因為數罪并罰而被宣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只要其中的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也符合成立累犯所要求的“前罪”條件。
例如,甲因盜竊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因過失致人死亡被處2年有期徒刑,數罪并罰決定執行2年有期徒刑;甲刑罰執行完畢后經過了4年6個月時又犯搶劫罪的,應認定為累犯。
但是,倘若其中的盜竊僅被判處6個月拘役,即使數罪并罰決定執行2年有期徒刑,也不能認定為累犯。
后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是指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是指根據后罪的事實以及刑法規定,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這一條件表明,只有當前罪與后罪都是比較嚴重的犯罪時,才成立累犯,這便將從重處罰的累犯限定在嚴重犯罪的范圍內。
(4)后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內。
據此,犯罪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5年以后再次犯罪的,不構成累犯,只是酌定量刑情節。
5年的期限,從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赦免之日起計算;對于被假釋的犯罪人,應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由于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內再犯罪為條件,故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此外,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成立。
2、特殊累犯
刑法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這是關于特殊累犯的規定。
據此,特殊累犯的成立條件如下:
(1)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只要前罪與后罪是這三類罪之一,如前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后罪是恐怖活動犯罪的,或者前罪是恐怖活動犯罪,后罪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均成立特殊累犯。
如若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一罪不是這三類犯罪,則不成立特殊累犯,符合條件的成立一般累犯。
(2)必須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因此,如果前罪是免予刑罰處罰,也不屬于被赦免的,就不成立特殊累犯。
至于前罪所判處的刑罰種類,后罪應當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前罪與后罪的相隔時間,都不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
累犯的法律后果包括:
(1)應當從重處罰;
(2)不能適用緩刑;
由于累犯主觀惡性大,具有屢教不改的特點,對社會危害性很大,如果不關押執行,而適用緩刑任其在社會上游蕩,會有再次危害社會的危險性。因此,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3)不能適用假釋;
(4)如果是死緩犯,可以限制減刑。
關于緩刑: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的暫緩執行。
緩刑的適用條件如下:
一、對象條件:
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一般而言,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罪行較輕,法益侵害程度較小;
相反,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地說罪行較重,無論是法益侵害性還是人身危險性都比較大,因此,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和人身危險性小而被判較輕刑罰的犯罪分子。
這里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即使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若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宣告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犯罪分子犯一罪還是數罪并不是決定緩刑與否的關鍵,即使其犯有數罪,只要總刑期符合緩刑條件的,就可以適用緩刑。
二、實質條件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也就是說,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情節惡劣,沒有悔罪的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不致再危害社會的,也不能宣告緩刑。
只有確認犯罪分子符合上述各項條件,留在社會上不致再危害社會,才能適用緩刑。
三、禁止條件: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主要原因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人身危險性較大,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
因此,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即使其所判處的刑罰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十五)對于累犯,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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