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刑事拘留規定是什么?
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對于正在偵查的案件,發現了某些重大 犯罪嫌疑人 并且在情況緊急之下,就必須要對其采用一種強制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實際上就是 刑事拘留 。不過刑事拘留因為已經對當事人會造成一定的影響的, 刑事訴訟法 當中也是對刑事拘留進行了諸多的條件限制,那么, 刑訴法 刑事拘留規定是什么? 刑訴法刑事拘留規定是什么?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 證據 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 批準逮捕 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 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 刑事訴訟 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拘留期限 最長為37日。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110條規定,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 律師 及其他 辯護人 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 申訴 ,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刑訴法當中主要是提到刑事拘留必須要滿足的條件跟刑事拘留的期限,其實刑事拘留還有一定的程序是司法機關必須要嚴格遵守的,比如刑事拘留必須要有拘留證書作為憑證,還有就是不予刑事拘留的某些特殊群體,都是需要司法機關在作出 行政拘留 決定的時候嚴格遵守的。
刑事拘留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哪些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 證據 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 羈押 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 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 批準逮捕 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犯罪嫌疑人 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 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 律師 為其提供 法律咨詢 、 代理 申訴 、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適用 刑事強制措施 有關問題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直接 立案偵查 的案件,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依法作出拘留決定,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同級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核實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后,應當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拘留證,并立即派員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 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后,應當立即將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檢察院還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將執行情況和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檢察院撤銷拘留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執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新的情況和線索。 人民檢察院對于決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不予逮捕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釋放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對于決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拘留期限 自查清其真實身份之日起計算。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也可以按犯罪嫌疑人自報的姓名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我們國家在打擊 刑事犯罪 方面一直是不遺余力的,同時,我們國家的法律是科學而嚴謹的。法律在震懾宵小之徒,保護弱小方面一直是我們廣大人民群眾的保障。遵紀守法,是我們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刑事拘留需要檢察院批準嗎
刑事拘留不需要檢察院批準,具體如下:
1、只有實行逮捕才需要獲得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批準,而實行刑事拘留可由公安機關自行決定;
2、如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具有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等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拘留的分類如下:
1、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2、司法拘留
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情節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3、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
拘留有案底要看的具體情形如下:
1、治安拘留是一定不會留下案底的;
2、行政拘留不會留案底的,但是依然在公安網絡上會有違法記錄的;
3、刑事拘留一旦最終構成了犯犯罪就會肯定會留下案底;
4、刑事拘役是刑罰的一種,一定是會留下案底的。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必須要把材料交給檢察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逮捕需要檢察院批準,最終定罪量刑要由法院依照案情和證據認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提請逮捕】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具備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的適用條件是:
(1)公安機關適用的刑事拘留條件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可以對嫌疑人先行拘留。一是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是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是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是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是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是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是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檢察院適用的刑事拘留條件一是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是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只有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刑事拘留的決定權,法院沒有刑事拘留的決定權,但是法院可以決定采取司法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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