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信息罪怎么處理
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泄露個人信息罪的構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
3、主觀方面:故意。“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是該罪構成中的客觀方面要素。何為“非法獲取”?法條采用了枚舉加兜底的方式表述。
綜上所述,泄露個人信息行為,構成犯罪的,當事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而達不到立案標準的,當事人也將面臨泄露個人信息治安處罰,會被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和五千元以下罰款。所以說,個人信息是不容侵犯的,那些從事快遞、中介領域的工作人員,要切實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泄露他人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構成四要素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通信自由指與他人進行正當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權利。所謂通信秘密,是公民個人寫給他人信件,其內容不經寫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開的權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寫有秘密事項,但私自開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權利,使公民的信件內容有可能被公開化,從而無秘可保。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電報、信函等文字郵件,但不包括匯款、包裹、書籍紙包等郵件,作為犯罪對象的信件,不僅包括私人間的信件,而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發給公民個人的信函。非法隱匿、毀棄、開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之間來往函件的,不構成本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對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所謂隱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點加以隱藏,不交給被害人的行為。所謂毀棄,是指故意丟棄、撕毀、焚毀信件的行為,以上兩種行為的結果,都是使收信人無法收到信件。而行為人并不意圖知曉信件內容,沒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權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非法開拆是指擅自開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內容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影響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種行為表現往往同時具有。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行為,情節嚴重的,就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拆信人并不閱看信中內容的,使他人信件內容處于公開暴露狀態,也是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第61條規定,誤收、誤拆他人信件不予退還或雖已退還但泄露信件內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權利的,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149條(即本條)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本法規定,扣押、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才可能構成本罪。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偵查人員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扣押被告人的信件是合法的行為。我國郵政法第4條規定、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犯罪的需要,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郵政法實施細則規定:司法機關檢查、扣押郵件,沒收郵件,收集、調取證據要依法辦理手續,在辦案過程中,為追查犯罪需要。檢查、扣押郵件未依法辦理于續或辦理手續不全的,對責任人不能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責任。偵查人員違反職責,將扣押的信件內容非法外傳,泄露他人通信秘密的,不是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犯罪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其他罪論處。郵電工作人員不是利用職務之便,隱匿、毀棄、開拆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根據本條規定,情節嚴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為,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數量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者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離異等嚴重后果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內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動機,可能包括泄憤報復、嫉妒心理、竊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動機、集郵需要等,無論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侵犯通信自由罪】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販賣個人信息幾條入罪?
如果有非法販賣個人信息超過了五十條就會追究其法律責任的,那么公民的個人信息都是會受到法律的保障和保護的,如果不法分子利用欺騙或者其他非法途徑收集、販賣個人的信息不僅會嚴重危害到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會對社會大眾的治安和秩序造成惡劣的影響。
一、非法販賣個人信息幾條入罪? 販賣個人信息超過50條屬于“情節嚴重”,需要追求其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這次發布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規定:刑法相關規定中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認定要件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認定要件: 1主體資格適格; 2犯罪對象屬于本單位在履行職權或公共服務職能中依法收集的個人信息; 3客觀上實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為; 4違反國家規定; 5情節嚴重; 6行為人主觀上故意。三、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以及單位的工作人員(自然人)。 4、主觀方面:故意。 在公民的權益受到了侵犯后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權,那么在提起訴訟后也是會有相關機構進行立案調查,如果不法分子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也是會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在發現了此類虛假訴訟時也是會對當事人的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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