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篡改數據犯什么罪
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或者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術不熟練甚或失誤而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應用程序遭受破壞,則不構成本罪。
至于其動機,有的是顯示自己在計算機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憤報復,有的是想竊取秘密,有的是想謀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數據造假怎么判刑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在線數據進行刪改、造假,后果嚴重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一般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因其犯罪行為造成了特別嚴重后果的,則應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
1、主觀要件,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
2、主體要件,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3、客觀要件,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和信息系統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后果嚴重的行為;
4、客體要件,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量刑標準
一.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量刑標準
1、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一般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如果單位犯本罪的,應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立案標準
1、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
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
3、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
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實際能構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計算機技術、知識的專業人員,如計算機程序設計人員、計算機操作、管理維修人員等。
2、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對象為各種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術不熟練甚或失誤而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應用程序遭受破壞,則不構成本罪。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和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后果嚴重的行為。
四.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含義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后果嚴重的行為
五.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與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
(一)侵犯的行為對象不同。本罪的行為對象是所有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后者局限于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行為的方式和內容不同。本罪可以在合法使用的或非法侵入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上實施破壞行為,后者的行為只能是非法侵入,不實施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三)對危害后果要求不同。本罪以后果嚴重為成立犯罪的必要條件,屬于結果犯;后者不要求嚴重后果發生,屬于行為犯。
(四)犯罪動機、目的不同。本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破壞系統完整性的目的或放任這一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行為人,則并不希望計算機信息系統受到破壞。
(五)本罪具有基本罪和重罪兩個構成類型,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后者是單一的構成類型,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
六.本罪與利用計算機技術實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利用計算機犯罪作案動機多種多樣,有盜用、偽造客戶網上支付賬戶的犯罪;電子商務詐騙犯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非法侵入電子商務認證機構、金融機構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破壞電子商務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惡意攻擊電子商務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虛假認證犯罪;網絡色情、網絡賭博、洗錢、盜竊銀行、操縱股市等。目前我國刑法中規定的絕大多數犯罪行為,基本上都可以利用網絡來實施。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什么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有: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情形;主體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單位;主觀上是故意的心態。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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