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證下來多久會判刑
逮捕證下來并不說明會判刑,只有經法院審判認定有罪需要判處刑罰的才會判刑。逮捕證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文件,該證一般由檢察機關進行批準。逮捕經過法院受理至判決,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先關押在拘留所一段時間,等案件審理開庭了才知道判刑的結果。
逮捕以后可以辦理取保嗎
逮捕之后正常情況下不能取保候審,因為逮捕的條件是嫌疑人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所以才予以逮捕,因為不適合取保或者監視居住的條件。但是如果被逮捕的嫌疑人有以下情形,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6、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一、偵查階段,逮捕之后最多羈押7個月:
1、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審查起訴階段,最長一個半月:
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三、訴訟階段,最長三個月法院就會判決:
1、如果是簡易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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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批捕后多長時間判刑
被批捕后判刑最短時間為4個月,最長為15個半月。刑事拘留最長時間是三十七天,但經批捕后逮捕,則可繼續羈押,一般偵查期限是兩個月,但經批準后可延長。偵查終結后移送審查起訴時間可達一個半月,期間還可退查兩次,每次補充偵查時間是一個月。
定義
批準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_批準。人民檢察院審_后,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逮捕。
批捕的相關期限規定如下:
1、公安機關逮捕以后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最多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二個月,可以延長二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偵查終結后移送審查起訴時間可達一個半月,期間還可退查兩次,每次補充偵查時間是一個月,審判階段一般是一個半月的時間。
具體如下:
1、公安機關逮捕以后應當進行偵查,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次,每次1個月。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20天內審結)
以上為一審程序
如果有一方對一審不服則需要進入二審程序。二審也是一般一個月,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最后判決生效。
逮捕后多久法院才判刑
在正常情況下,從被批捕后到一審判決作出后,一般4個半月左右。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要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正常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但是,如果情況特殊,如存在補充偵查、改變管轄權等特殊情況的,則所需的時間還可能更長;當然,如果案情比較簡單的,時間也可能較短,可能在四到五個月之內就會由法院判決。
逮捕立案的審理期限什么時候開始計算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1、公安機關逮捕以后應當進行偵察,時間一般為2個月,但是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重大疑難等情況)
2、交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可以交公安機關補充偵察2次,每次1個月,但不得退回補充偵察2次。
3、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重大疑難再延長一個月。(簡易程序20天內審結。)
逮捕后如何取保候審
1、辦理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夫、妻、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之后委托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
2、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對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并決定是人保、財產保,還是人保與財產保并用。
對于人保,取保候審申請人必須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經司法機關批準,由保證人和被擔保人(即被取保候審人)出具保證書,保證人保證履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被保證人保證遵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人的人保手續即告終結。
對于財產保,司法機關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出具由司示機關確定的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取保候審的財產保手續即告終結。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時間由司法機關決定),如果被取保候審人不違犯《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機關不退還保證金,將其上繳國庫;根據不同情況,司法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重新辦理取保手續,也可以轉變為監視居住、逮捕等強制措施。
對于人保與財產保并用,即將上述人保、財產保的手續同時辦理,并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其取保候審手續即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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