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標準
法律主觀:
刑法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標準不同的罪名量刑的標準是不同的。例如,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最新貪賄犯罪金額如何確定
最新貪賄犯罪金額確定方法具體如下:
1、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從輕處罰。
貪賄犯罪立案標準如下: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貪污罪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同時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公務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務的行為;
3、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4、的主觀方面必須是處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務的犯罪目的。
綜上所述,對于貪污受賄罪的具體認定情況,可以由法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或者由于貪污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法律后果的,是需要從嚴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八十六條
【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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