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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與非法行醫罪有何區別?(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不同之處)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4-04 16:21:12

醫生無證行醫與無證執照有區別嗎

一、醫生無證行醫與無證執照有沒有區別      依據無證行醫查處工作規范的規定,無證行醫和無證執照都是屬于無證行醫的行為,兩者沒有明顯的區別。      《無證行醫查處工作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及其監督執法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對轄區內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行政執法活動。主要包括以下無證行醫情形:      (一)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的;      (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被撤銷、吊銷或者已經辦理注銷登記,繼續開展診療活動的;      (四)當事人未按規定申請延續以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延續或者不批準延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開展診療活動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無證行醫行為。二、通俗列舉非法行醫的十種情形      1、沒有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行醫,就屬于非法行醫;      2、是他本人開的診所,就少不了還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3、他本人不按照《醫師執業證書》上規定的執業范圍和執業地點行醫,也有問題,規定你看內科,你卻給病人治外科,規定你在上海某家醫院,你卻跑到北京的醫院;      4、他如果是做CT、MRI、X線、B超、心電圖的,必須也要有相應的醫師執照和執業范圍,否則不能單獨出報告;      5、他如果想在病房單獨值班,必須要有上述證件,有很多的大醫院僅有實習生和研究生值班,但沒有執業證書,其實就是非法行醫;      6、他如果不在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上班,僅憑執業助理醫師執照是不能單獨給病人看病的;      7、診所僅有一個護士,而沒有醫生,也屬非法行醫;      8、特別關注一些走穴的所謂專家,從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坐飛機跑到一座小城市給病人做手術,如果沒有外出會診證明,其實就是非法行醫,而且往往一次手術就賺幾千甚至上萬塊錢;      9、分清你是做醫學整形美容還是生活美容,如果做割成雙眼皮手術就屬醫學美容,做手術的人必須要有醫師執照;      10、醫療廣告上打出的很多專家,基本都屬于非法行醫,因為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禁止拿專家做宣傳,其宣傳費用其實都是病人買單。三、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區別      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都屬于危害公共衛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于:      (一)客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醫療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醫療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在合法的診療護理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二)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后者的主體是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      (三)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對行為人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但對于違反醫療管理制度的行為,則是直接故意。后者對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醫生無證行醫與無證執照有沒有區別”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無證行醫查處工作規范的規定,無證行醫和無證執照都是屬于無證行醫的行為,兩者沒有明顯的區別。

無證行醫與醫療過錯的區別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的相關規定,無證行醫與 醫療過錯 的區別有: 1、無證行醫是不具有醫生執業證,醫療過錯是具有醫生執業證; 2、承擔的責任不同,無證行醫是由個人或者是其單位負責,醫療過錯是有其醫療機構負責等。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罪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條, 非法行醫罪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非法行醫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怎樣認定非法行醫罪

法律主觀:

一、司法解釋規定 非法行醫 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該條已被2016年12月26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刪除。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二、司法解釋還規定,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 行政處罰 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 非法行醫罪 ,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對于本罪的理解和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單處 罰金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

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對于本罪的理解和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非法行醫罪認定(一)非法行醫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非法行醫罪的客觀特征有多種表現,但其中一種危害結果是造成就診人員傷亡,這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后果有相同之處。在刑法修訂以前,由于中國刑法沒有規定非法行醫罪,對于非法行醫行為一般按照后四罪定罪處罰。因此,在實踐當中非法行醫罪與上述四罪很容易混淆,特別是對于沒有固定場所,不經常進行非法行醫活動的非法行醫行為,尤其難以認定。那么非法行醫罪和后四罪有何區別呢?它們區別主要表現為:(1)客體不同。非法行醫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和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而后四罪所侵犯的客體僅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發生在非法從事醫療活動的過程中,而后四罪的發生一般都不在醫療活動的過程中。(3)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限于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后四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的行為人對嚴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或間接故意,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二)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的界限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罪都屬于危害公共衛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它們的區別主要在于:(1)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醫療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后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醫務人員在合法的診療護理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2)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后者的主體是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3)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對行為人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但對于違反醫療管理制度的行為,則是直接故意。后者對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只能是過失。(三)非法行醫罪與非法經營罪的界限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法規,非法進行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它與非法行醫罪的共同之處表現為,都是違背國家許可證制度,都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二者的區別表現在:(1)客體不同。非法行醫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和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一般并不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表現為非法從事醫療活動,而后者表現為非法從事醫療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3)主體不同。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通常具備一定的醫學知識但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而后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四)非法行醫罪與詐騙罪的界限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辦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詐騙罪與非法行醫罪中行為人根本不懂醫療知識,卻號稱自己精通醫術,牟取就診人錢財的行為極為相似,但二者具有本質的不同:(1)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和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單一的,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2)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行為人主要是利用就診人缺乏醫療知識,假裝自己醫術高明而欺騙被害人。后者行為人則是使用騙術,即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財物。(3)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后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能夠負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4)主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后者表現為直接故意。二、非法行醫罪概述(一)情節嚴重是指:(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是適用較重法定刑的情節。(三)主體要件(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為,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采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

醫療損害和非法行醫的區別

醫療事故罪 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 非法行醫罪 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非法行醫 ,情節嚴重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或者造成就診人死亡的。這兩罪對犯罪人的定罪身份要求不同,并且非法行醫罪中的“造成就診人死亡”,需要達到非法行醫的行為是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程度。 《 刑法 》的規定如下: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第三百三十六條 【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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