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存在;
二、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機關立案程序:
1、立案材料的接受;
2、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3、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4、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制作立案決定書進行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立案百度百科
一、立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安局立案的程序
1、公安機關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公安機關對于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參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1、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2、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對于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處理。
4、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5、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擴展資料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時制作使用的決定類法律文書。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展偵查活動的重要依據。《立案決定書》制作完畢,標志著公安機關對某一犯罪事實已經立案,可以采取有關強制措施和偵察措施
立案決定書是多聯式文書,一式兩聯,由正本和存根組成。
1.正本
正本聯是立案決定的依據和憑證,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首部。包括制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和發文字號。
(2)正文。主要寫兩項內容,一項是法律依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83條和第86條。其中,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依據是第83條;公民報案、控告、舉報、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據是第86條。另一項是案件名稱。立案時能夠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填寫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和涉嫌的罪名,如“李某涉嫌搶劫案”;有明確被害人的,填寫被害人和被害性質,如“李某被害案”;還可以以案件發現(發生)的時間、地點來確定案件的名稱,如“5·11搶劫案”、“武漢長江大橋爆炸案”等。
(3)尾部。應當填寫清楚成文時間(填寫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的時間,格式與行政公文的落款時間相同),并加蓋制作文書的公安機關公章。
2.存根
存根聯作為公安機關立案的憑證,用于公安機關留存備查。包括: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和職業,批準人,批準時間,辦案人,辦案時間,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等。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明確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欄可以用橫線劃掉。
參考資料立案決定書_百度百科
刑事立案的條件
立案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為依據,但這并不意味著有了一定的事實材料就能立案。只有當這些材料所反映的事實符合立案的條件時,才能做到正確、及時、合法立案。
立案的條件,是指立案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也就是決定刑事案件成立,開始進行刑事追究所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正確掌握立案的條件,是準確、及時地解決應否立案問題的關鍵。
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也就談不到立案的問題了。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于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后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所謂確已發生就是指犯罪事實確已存在,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而不能是道聽途說、憑空捏造或者捕風捉影。當然,立案僅僅是刑事訴訟的初始階段,在這一階段,尚不能要求證據達到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為何人以及犯罪的目的、動機、手段、方法等一切案情的情節。但是,在這一階段必須有一定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是立案必須具備的另一個條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具有立案的價值。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雖有犯罪
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凡犯罪行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應當立案。
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的兩個條件,司法機關辦理立案時必須嚴格遵守,才能保證立案的正確性。但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只是從刑事案件的總體上作出的原則性規定,適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至于具體到某個刑事案件是否應當立案,還必須結合刑法分則規定的該種犯罪的構成要件來確定。由于犯罪行為多種多樣,在實踐中準確把握立案條件比較困難。
為了統一執行國家的刑事法律,正確把握立案的條件,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各自管轄的刑事案件,分別或者聯合制定了一些具體的立案標準,如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發布的《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等。
由于自訴案件不經過偵查,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如果符合立案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予以受理,并直接進入審判程序。因此,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除了應當具備公訴案件韻兩個立案條件以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屬于刑事自訴案件的范圍;
(2)屬于該人民法院管轄;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刑事案件法院立案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刑事公訴案件
1、起訴書的格式數量應符合規定;
2、屬于本院管轄;
3、附有擬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目錄,
4、證據目錄上所載明的主要證據復印件齊全;
5、有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的,贓款贓物要與清單相符;
6、有隨案移送的其他材料的,移送材料要與清單相符。
(二)刑事自訴案件
1、自訴狀格式數量符合規定;
2、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
3、屬于本院管轄;
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
5、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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