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以上群毆打架輕傷怎么判
5人以上群毆打架輕傷的判法如下:
(1)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多次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綜上所述,只要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參加的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構成有四個主要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如何定罪量刑
聚眾斗毆如何定罪量刑一、聚眾斗毆如何定罪量刑
1、聚眾斗毆的定罪量刑標準如下:
(1)對其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的犯罪分子,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如果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存在多次聚眾斗毆的、社會影響惡劣的或者在公共場所、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的認定要件有哪些
聚眾斗毆有以下認定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
2、行為人實施了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
3、行為人是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只有首要分子與其他積極參加的人員會構成此罪;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聚眾斗毆一般參與者如何定罪
一般參與者是不會定罪的,主要對積極分子和首要參與者定罪量刑標準,一般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聚眾斗毆的積極分子或者是首要分子有多次聚眾斗毆的行為,那么量刑會在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
一、聚眾斗毆一般參與者如何定罪
一般參與者不會定罪。
聚眾斗毆只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定罪;在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中,一般參與者也不會定罪,只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人定罪,因此一般參與者定何罪只要看他實施的犯罪行。
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斗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斗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眾斗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斗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眾斗毆罪的本質特征。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
"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毆,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眾斗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斗,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本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本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斗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沖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斗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欲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斗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聚眾斗毆罪,在客觀方面通常表現為糾集眾人進行結伙斗毆的行為,對于此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的行為,在量刑上主要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進行定罪處罰,對于一般參與者是不會定罪處罰的。量刑最高是在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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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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