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占罪很難立案原因是因為侵占案作為自訴案,只有被害人到法院進行提請訴訟才能進行立案。
而真正去法院立案的受害人很少,并且受害人即便去法院立案了,法院也對于侵占案件證據的審查會很嚴格,證明標準要求較高,而在實務中大多數所謂的“侵占”案件實質上是民間經濟糾紛,或者受害人沒有證據證明其對方的行為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因為該罪的量刑必須有犯罪人拒不退還的行為。
資料擴展:
符合條件也會立案的。
只要收集到足夠對方犯了一般侵占罪的證據之后向法院進行立案要求審理就可以。
侵占罪屬于自訴案件,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向法院提起自訴!如果符合立案條件,法院應當受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分析:侵占罪自訴程序一般經過被害人立案、法院審查、庭前調解、開庭審理和宣判審判和執行三個訴訟階段。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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