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傷人未遂派出所怎么處理
拿刀行兇未遂夠拘留,公安機關一般會對其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持刀故意傷害他人量刑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⑴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⑶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⑷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⑵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⑶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持刀傷人派出所怎么處理流程
持刀傷人派出所的處理流程如下:
1、首先要給受害人做詢問筆錄;
2、再出具法醫鑒定委托書;
3、然后受害人經醫院開具病例等資料去公安局技術科法醫傷情鑒定中心開具傷情鑒定,在將傷情鑒定給派出所,派出所根據所給的傷情鑒定給予傷情鑒定告知書。根據傷情鑒定,輕微傷、輕傷、重傷予以立案;
4、然后找旁觀證人;
5、最后詢問嫌疑人。待證據確鑿后,派出所上報公安局領導進行行政處罰,或者,派出所認為是刑事案件的,上報刑事拘留,將材料交予檢察院。檢察院認為證據充足,則訴到法院對嫌疑人進行公訴,法院判刑。如果法院、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則退回,由公安機關繼續偵查,補充證據。嫌疑人則由刑事拘留變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如果嫌疑人被行政處罰,或刑事拘留后則會給受害人一份告知書。持刀傷人涉嫌故意傷害罪,公安局應當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公安局偵查期間一般為兩個月,可以延長一個月。特殊情況,經過批準可以達到五個月。如果造成輕微傷,應當對打人者治安管理處罰。如果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涉嫌故意傷害罪,要負刑事責任。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應當網上通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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