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產、銷售劣藥罪 】本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 法規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本罪中的生產和銷售行為是選擇性關系,行為人實施其中一個行為即構成犯罪。本罪為結果犯罪,即無后果不構成犯罪。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構成生產劣藥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本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存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三)藥品申請注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刑法 修正案十一》實施后, 生產、銷售劣藥罪 中 罰金 處罰取消了“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規定,新增“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的規定。詳細內容如下: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客觀:《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生產、銷售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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