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流浪貓狗城市橫行,該如何治理?是應該在合理范圍內捕捉,還是有更好的處理方式?
1:完善針對流浪貓狗的法律制度,規范相關的制度體系,對遺棄寵物的行為給予嚴厲處罰。
對城市流浪貓狗進行捕殺的話,實際上是濫用人對自然的絕對支配權利,在價值上是有害的。態度輕率地予以捕殺,是對生命的麻木不仁,我們應該運用理性和能力,以審慎的態度去面對與我們同生共存的生命。
2:救助流浪貓狗的正確方式是通知專門的收容機構或辦理正規的領養手續。
對于流浪貓狗的問題,我國現階段并未設立專門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散見于《動物防疫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典》等。例如,《動物防疫法》作出了明確規定,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貓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動物傳染疾病或致人損害。
而對于流浪寵物傷人的行為,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作了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需要注意的是,若經常、定期對流浪貓狗進行投喂,就形成了事實上的管理人,如果流浪貓狗傷人,投喂者要擔責。
3:應當盡快建立統一的流浪動物管理辦法,從立法上明確流浪動物的捕捉部門、登記部門和飼養部門。并且,應當從立法層面明確寵物的法律定位,對其進行相應的法律保護。
4:應從源頭上規范養寵人的行為,減少“棄養”行為的發生。
例如規范寵物飼養制度,強制執行飼養登記制度,并且可以實行飼主“持證上崗”制度,對不負責任的飼主會有很大規范作用。發現故意遺棄寵物的,應當給予嚴厲處罰,從源頭上減少流浪動物的出現。并且,可以給每一只狗進行身份登記,對棄狗或放任狗亂繁殖等行為予以處罰。
5:完善流浪寵物民間救助機制。
應當大力發展社會力量,形成以社會各界捐資維持、愛寵人士認養為主的發展模式。
6:應加強寵物流通與寵物收養的管理。
應當禁止個人出售寵物,同時對寵物商店進行嚴格管理。寵物商店出售寵物,必須要求購買者辦理或代為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進一步落實寵物管理制度。同時加強寵物收養制度,通過相應的優惠措施鼓勵飼養者主動收養流浪寵物收容中心的寵物,減少流浪寵物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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