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只要舉報的問題屬實,語言夸張或表述不準確、不嚴密不構成過錯,也不能認定為侵權,所以不會有法律后果。
1、舉報人是否會承擔法律責任,要認定是否是惡意舉報。如不是,則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如果是惡意舉報,被舉報的一方可以起訴舉報人誣告陷害罪。
2、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眾,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如以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等為目的而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屬于一般主體。但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雖已年滿16周歲但不滿18周歲的人犯誣告陷害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一、實名舉報,經查,舉報不屬實的,原則上沒有任何責任。
我國法律鼓勵公民依法行使監督權,只要不是有意誣告,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構成犯罪。
二、如果舉報人,企圖假借司法機關實現其誣陷無辜的目的,涉嫌誣告陷害罪。
我國憲法將懲治誣告陷害提高為憲法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與證據。
一、惡意詆毀他人名譽法律怎么處理
1、惡意詆毀他人名譽如果不構成犯罪,則屬于民事侵權行為,按照民事侵權的相關規定處罰。采用各種方式惡意詆毀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給他人造成一定的后果,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
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構成惡意詆毀名譽的條件有那些
構成惡意詆毀名譽的條件有:
1、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2、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上必須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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