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指的是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行為人罪該處死刑,如果行為人罪不該處死刑,則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不必立即執行,一般是指罪該處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或有其他從寬處罰的法定條件,或者犯罪主體在智力上存在明顯障礙,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顯過錯等。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沒有故意犯罪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處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內又重新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執行死刑,由緩期二年執行單位將材料報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死刑緩刑2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
對于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死緩是我國特有的刑罰執行制度,一般認為死緩不是獨立刑罰,只是死刑的執行方式,它對于縮小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范圍,促使罪犯改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
宣告死緩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應當判處死刑,即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與罪行的嚴重程度,應當判處死刑,這是宣告死緩的前提條件;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即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死緩的犯罪人,處理結局有以下四種情況: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4、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但情節不惡劣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法律分析:一、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二、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處理:1、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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