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可以假釋嗎
罪犯在監獄里面坐牢的時候,面對遙遙無期的刑期,都會希望能夠脫離監獄,讓自己更快的恢復正常的生活,于是積極申請假釋。但是申請假釋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判刑后可以假釋嗎?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判刑后可以假釋嗎 判刑后是可以假釋的。前提是判刑之后在改造期間確實表現極好而且真心悔過,獲得監獄的肯定,并報請減刑和假釋。前提都是在改造期間表現良好。最快的是某些特殊情況,比如身體原因需要保外就醫,只要付保釋費就能監外執行,不過這個不容易,得有醫生的證明才行。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假釋在我國刑法中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適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于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法定的實質條件: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認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犯罪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征,假釋后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此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把握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還須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為了貫徹對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犯的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適度放寬。 第二、對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的假釋。 法定的刑罰執行時間條件:假釋只適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為了使假釋制度的運用有必要的靈活性,我國《刑法》第八十一條同時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 (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并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會再危害社會; (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 (5)為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為了政治斗爭的需要,對某些具有外國國籍或不屬于大陸籍的罪犯而適用假釋;(7)其他特殊情況。
假釋期間犯罪是否構成累犯
假釋期間犯罪不構成累犯
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因為累犯成立的要求是后罪發生的時間,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內。犯罪分子被假釋的,假釋考驗期期滿才視為刑罰執行完畢,所以這5年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人,應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相關法律:
《刑法》第65條第1款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
擴展資料:
累犯的構成條件:
1、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是:
(1)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后兩罪都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后兩罪中其一是過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換言之,構成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前后各罪所判處的刑罰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構成累犯。
(3)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
2、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66條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是:
(1)前罪和后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3)后罪可以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時倏,不受兩罪相隔時間長短的限制。
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因為累犯成立的要求是后罪發生的時間,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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