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詐騙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合同欺詐的構成要件
1、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就是明明知道自己的敘述不是真的,并且會讓對方產生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縱這種結果的產生;
2、欺詐人進行了欺詐的行為。構成欺詐行為要有兩個條件,即故意陳述錯誤事實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比如把假冒偽劣產品說成質優價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指行為人應告知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
3、被欺詐人因為欺詐,而產生錯誤認識。這里所說的錯誤,指對合同條款以及別的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只有被欺詐人的錯誤認識和欺詐人的欺詐行為具有因果關系,才構成欺詐;
4、被欺詐人因為錯誤認識而作出意思表示。
三、合同詐騙 與一般合同糾紛的界限
合同糾紛與 合同詐騙罪 有許多相似之處:第一,兩者都產生于民事交往過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現;第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所規定的義務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三,合同詐騙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有時也伴有欺騙行為;第四,兩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盡管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兩者也有本質的區別。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區別兩者的關鍵。
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
1、考察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只根據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作為區分詐騙與合同糾紛的標準。但是,也不能否認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某種情況下對于是否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又有著重要意義。例如,某人在沒有落實貨源的情況下,為了營利即與人訂立了供貨合同。在收到預付款之后,多方查找貨源,仍未落實,但表示愿意償還貨款,并承擔 違約責任 。此案中,行為人作不具備履行合同的條件下與他人簽訂了供貨合同,但從他的整個活動看,主觀上并沒有詐騙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詐騙,而應當按合同糾紛處理。相反地,有些人明知自已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與他人簽訂合同,一旦貨款到手,便大事告成,或大肆揮霍,或逃之夭夭,如此等等,不言而明,這些人簽訂合同是假,騙取財物是真,當然應以詐騙論處。
2、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欺騙行為。從司法實踐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欺騙行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糾紛處理,不能定詐騙罪。沒有欺騙,不能定詐騙罪。但是,有欺騙也不一定構成詐騙罪。為了分清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需要對欺騙作具體分析。一般來說,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在事實上虛構了某些虛假成分,但是并非掩蓋其根本無法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實際上也并未影響對 合同的履行 ,或者雖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說明行為人并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能以詐騙罪處理。然而,對于那些偽造證件,使用假證件,編造謊言,騙取信任,掩蓋其根本無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3、看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司法實踐表明,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在簽訂合同后,必然設法創造條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會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損失。無疑,這屬合同糾紛。但是,有些人在合同簽訂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貨款一到手,便大肆揮霍,造成無力償還。這種行動足以證明他根本無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騙取財物的目的。因此,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4、看行為人在違約以后是否愿意承擔違約責任。司法實踐告訴我們,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誠意,發現自己違約或者對方提出違約時,盡管從自身利益出發可能提出種種辯解,以減輕責任。但是,一般會采用事在事有的態度,當無可辯駁自已違約時,會承擔違約責任。然而有些人在明知自已違約,不可能履行合同時,往往采取潛逃等方式進行逃避,使對方無法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說明其主觀上具有騙取財物的故意。對于這種人,一般就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應當指出,對于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債,或者在雙方談判中百般辯解,否認自己違約的,一般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而應當按合同糾紛處理。
5、考察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影響合同未履行的原因不外乎主客觀兩種情況。查明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對于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有很大作用。根據我國民法典之規定,合同當事人均享有合同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一旦取得權利,就必須相對地承擔相應的義務,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是對等的,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權利,而不愿意、不主動去承擔義務,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為人主觀上造成的,從而說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享受了權利后,自己盡了最大努力去承擔義務,然而,由于發生了使行為人無法預料的事實,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對此,應當以合同糾紛處理,不能定合同詐騙罪,因為這種情況行為人不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
合同詐騙行為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我國通過法律規定相關刑罰制止犯罪肆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罪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無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嚴厲的刑罰方法,主要表現在剝奪犯罪人終身人身自由。
根據刑法規定,犯合同詐騙罪,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的量刑:
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根據《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有如下規定:
1.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合同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根據詐騙手段、犯罪數額、損失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手段、犯罪數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這里的合同,應當理解為不包括單純的借款合同,因為利用借款合同進行詐騙相當于直接通過詐騙的手段使得對方產生錯誤認識進而處分財物,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
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
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立案標準: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罪最高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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