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犯變造貨幣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變造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罪 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變造貨幣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變造貨幣,是指行為人在真幣的基礎上,以真幣為基本的材料,通過對其剪貼、挖補、拼湊、揭層、涂改等方法加工處理,致使原有的貨幣改變形態、數量、面值造成原貨幣開值的行為。如將50元面額的人民幣經過涂改變為100元面額的人民幣,就是變造貨幣的行為。
3、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必須明知是貨幣并進行變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幣量的,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是貨幣而進行加工的,不管其加工變成的面值或貨幣數量多大,均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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